相鄰權法律規定,主要是《物權法》、《民法通則》、《民通意見》。
《物權法》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
《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民通意見》
第九十七條
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一百條
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準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零一條
對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第一百零二條
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一百零三條
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拓展內容:
相鄰權的界定更有其深刻的道德價值。每個人都有為自己的利益自由行事的想法,也都想過舒適、享樂、寧靜、合諧的家庭生活。
社會生活中的人都會意識到自己有隨心所欲生活的權利,只是不要給他人造成麻煩,否則他人也會有給自己生活造成麻煩的權利,哪怕他開始并沒有意識到,最終也會接受該生活規則。人的權利觀念并不是一開始就由法律賦予的,而是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逐漸形成的。
只要人們都能和平地行使一定權利,對他人權利的尊重逐漸就會為人們所意識到。相鄰權觀念也有這樣一個過程。法律并不是在人們的意志之外課以權利、義務,而是在人們自覺的意識中將其法制化。
很少有人意識不到相鄰關系的重要性,相鄰權義的法定化,是在尊重、信任人的基礎上通過對權利義務的充分明確,來協調相鄰人們的日常生活、經濟生活的合諧,實現鄰人之間進而人類之間互幫、互讓的人類本性生活。
相鄰權是為自己不動產便宜而對他人不動產進行使用或限制的權利。對他人不動產的使用,較明顯地體現了相鄰權的物權性,即對他人之物的直接支配。
而限制他人對己物的特定使用,主要是通過禁止相鄰不動產的使用人為特定行為來實現的。如果說這也體現出了相鄰權的物權性的話,至少是間接的,對他人行為的約束則是直接的。
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該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相鄰關系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筑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2)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并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3)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檐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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