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宅基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村集體,不是自然人的私人財產,不可以繼承。但是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然人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并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可以被繼承;對于宅基地,其繼承人可以繼續享有使用權。但是該使用權并非基于繼承發生的,只是由于房地一體的原因,宅基地可以繼續由房產的所有權人享有。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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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法律分析】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宅基地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由村民按戶所有,宅基地的面積受到嚴格限制。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繼承。
宅基地使用權歸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依法繼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并因該房屋產權的合法轉移,而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但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單獨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作為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一旦將房屋拆除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該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權本身不得單獨轉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也不能進行繼承。
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將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贈與、繼承、遺贈的方式轉移與他人,此時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但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能進行繼承。以戶為單位申請的宅基地使用權不能作為家庭成員個人財產進行繼承。宅基使用權是按戶申請的,因此它屬于該戶所有成員共同享有,戶內某個家庭成員死亡,戶并不消失,宅基地使用權仍然是家庭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農村的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法律主觀:
1、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人均有繼承權。 2、被繼承人為農村戶口,可以繼續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3、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如果繼承人不屬于農民戶口的,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4、村委會有權將 宅基地使用權 收回,被繼承人可以將宅基地上的附著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規定將該處住宅賣給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 在我國廣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從理論上來講實行的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使用制度。即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作為特殊財產,雖然不能以一般財產的繼承方式來繼承,但是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土地使用權 可以依法轉讓。 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 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 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 第二順序繼承人 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客觀:
《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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