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中爭議商品房所有權歸屬問題的處理原則是: (一)已經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的買受人的房屋所有權要求應予支持 (二)數個買受人均未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的,支持已經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的買受人的房屋所有權要求 (三)既未辦理產權登記,又未辦理合同備案的,已先行合法占有爭議房屋的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要求應得到支持 (四)均未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和合同備案,又未合法占有爭議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價款的買受人的房屋所有權要求應予支持 (五)如果上訴情況均未發生,則簽約在先的買受人的房屋所有權要求應該得到支持。 一般只有在實際辦理了房屋產權證之后,那么才能取得所有權。為避免出現一房數賣的情況,建議在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且支付了房價之后,就盡快的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一房多賣如何處理在實踐中,部分不法房地產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又將同一商品房出賣,導致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取得房屋,俗稱為“一房多賣”?!耙环慷噘u”主要會產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已經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獲得商品房的所有權。商品房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登記,而且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凡是辦理的過戶登記的購房人已經合法取得了該商品房的所有權,其他購房人不能對其主張權利。當然,如果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是與房屋出賣人惡意勾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過戶的,其他購房人可以主張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房屋應當返還。第二,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其他購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未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的商品房買賣,僅僅使買賣合同發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權并沒有轉移。所以,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原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的購房人以及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后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能取得房屋的購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返還已付購房款和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