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農業保險是一種專為設施農業提供的保險保障。
設施農業保險是針對現代化農業設施及其相關風險而設計的一種保險產品類型。隨著農業科技的發展,設施農業在我國農業領域占據的地位日益重要。為了應對設施農業面臨的各種風險,如自然災害、病蟲害、技術風險等,設施農業保險應運而生。下面將對這一概念進行詳細的解釋。
1. 定義與概念:設施農業保險主要是為農業生產過程中投入的設施和設備提供保障,比如溫室、噴灌系統、農機具等。當這些設施和裝備因特定風險事件遭受損失時,保險公司將按照合同約定給予經濟賠償。
2. 保險范圍與特點:設施農業保險的覆蓋范圍通常包括農業設施的實體損失,以及因設施損壞導致的生產損失。這種保險產品的特點是針對性強,能夠針對設施農業的特有風險進行保障。此外,其賠付條件明確,能夠為農民提供及時有效的經濟支持。
3. 重要作用:設施農業保險對于保障農業生產、提高農民抗風險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能夠減少農民因設施損壞帶來的經濟損失,還能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設施農業的持續發展。隨著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現代化進程的推進,設施農業保險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總的來說,設施農業保險是專門為保護現代農業設施及其相關風險而設計的一種保險產品,為農業生產過程提供有效的風險保障。
法律分析:不可以直接轉,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