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原承包人死亡繼承是否可以?
一、農村土地原承包人死亡 繼承 是否可以? 土地承包經營權 人死亡子女可以繼承嗎? 我國《 農村土地承包法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采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 繼承人 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戶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物權,根據《 物權法 》第2條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 擔保物權 。《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物權法》第47條也做出同樣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物權法》第124條至134條對此有專門規定,該法第120條還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所謂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非擁有 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只能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不屬于繼承財產。 二、其他法律規定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 繼承法 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 法規 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 承包合同 辦理。”從中看出,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長,可作為 遺產繼承 ,其他耕地的收益應作為遺產繼承。 或許有人提出,如果承包經營權人死亡,其生前承包的土地怎么處理。我認為,在把收益權行使后,土地依法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者由集體經濟組織調整給他人承包。這也避免符合條件的人無地可包和一人承包數份土地現象 在農村,很多人都會選擇進行承包土地,承包土地的話就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在土地上種植東西,以此來獲得生活來源,當然,土地的承包人有可能會因病去世,這個時候他的繼承人能否繼承這個承包地是有著不同規定的,說家庭承包的話可以繼承。
農村老人去世后土地應該由誰繼承
土地不能繼承。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老人去世農村的房子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承包的形式并簽訂承包合同,合同中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情況下,如果老人過世土地肯定是要歸還集體。如果合同簽訂以戶為單位,親屬是聯合承包人,當老人去世之后,由其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繼續從事承包合同工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承包方是以“戶”為單位,土地承包合同由每戶的代表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按“戶”制作頒發,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以農戶家庭的全體成員作為承包方進行承包。如果這個土地本來就是歸集體所有的,那么老人去世之后土地肯定是要歸還集體的。但是如果是承包給個人的話,那么老人就是這個土地的承包責任人,其親屬是聯合承包人,當老人不在了,就理所應當地轉交由聯合承包人所有。
拓展資料:土地可以繼承嗎?
土地使用權繼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繼承人除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外,其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得到繼承。土地使用權繼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繼承人除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外,其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得到繼承。一般說來,繼承轉讓不受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開發程度及已開發投資額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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