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理機構:公安派出所
一、受理范圍
凡外省市人員在本市暫住3天以上,均應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其中,對年滿16周歲,有合法的居住場所,來滬從事務工經商和其他經濟活動的人員,應當申領《暫住證》
探親、訪友、旅游、就醫、出差等人員,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旅客住宿登記,不申領《暫住證》
二、受理程序
(一)申領《暫住證》的外來人員須交兩張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和有關證明材料,手續是:
1、暫住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辦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雇主將暫主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辦證;
3、暫住在租賃房屋內的,由房主帶領外來人員到出租房屋所在派出所申領、辦證。
(二)填寫《實有人口管理—暫住人口信息采集表》,保存暫住登記單。
(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外來人員憑登記單換發《暫住證》。
(四)有效期限:暫住登記有效期自辦理暫住登記手續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暫住證》的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兩年內有效。已辦理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的人員,有效期滿需要在本市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之前向發證機構辦理延期或者換證手續。
三、收費標準及依據根據上海市財政局滬財綜(1999)2號文、上海市物價局滬價行(1999)52號文規定:上海市外來人員暫住證工本費,每證5元。
申領《居住證》時,申領人應提交材料:
申領《居住證》的人員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居住登記證明、婚育狀況證明和健康狀況證明外,還應當根據情況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1)就業的,提供綜合保險證明、穩定就業證明或者投資、開業等相關證明;
(2)作為人才引進的,提供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能力業績證明、穩定就業證明或者投資、開業等相關證明;
(3)投靠親友、就讀、進修等長期居住的,提供相應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法律分析:暫住證辦理條件:一、 擬在本市暫住7日以上的暫住人員,應在到達暫住地后7日內申報暫住登記。 二、 擬在本市暫住1個月以上年滿16周歲的暫住人員,應于到達暫住后1個月內辦理暫住證。 三、 申報暫住登記或辦理暫住證,按照規定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暫住人口管理站申報辦理。
法律依據:《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第六條 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記或暫住登記日期為準)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應當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 未滿16周歲或在津就學或從事流動性作業的境內來津人員,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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