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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暫行辦法(湖南省 征地程序暫行規定是什么)

首頁 > 財產房產2025-05-05 17:34:13

我國工程項目建設基本程序是什么?

工程項目建設程序是指工程項目從策劃、評估、決策、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投入生產或交付使用的整個建設過程中,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工程項目建設程序是工程建設過程客觀規律的反映,是建設工程項目科學決策和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工程項目建設程序是人們長期在工程項目建設實踐中得出來的經驗總結,不能任意顛倒,但可以合理交叉。
編輯本段工程建設程序的各個階段
一、策劃決策階段
  決策階段,又稱為建設前期工作階段,主要包括編報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項工作內容。   1.項目建議書    對于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編報項目建議書是項目建設最初階段的工作。   其主要作用是為了推薦建設項目,以便在一個確定的地區或部門內,以自然資源和市場預測為基礎,選擇建設項目。   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可進行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不表明項目非上不可,項目建議書不是項目的最終決策。   2.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在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對項目在技術上和經濟上是否可行所進行的科學分析和論證。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須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登記備案制。   對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 工程項目建設基本知識
二、勘察設計階段
  1。勘察過程:   復雜工程分為初勘和詳勘兩個階段。為設計提供實際依據。   2。設計過程:   一般劃分為兩個階段,即初步設計階段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對于大型復雜項目,可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和需要,在初步設計之后增加技術設計階段。   初步設計是設計的第一步,如果初步設計提出的總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標需要變動時,要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初步設計經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項目被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方可進行下一步的施工圖設計。   施工圖一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必須重新報請原審批部門,由原審批部門委托審查機構審查后再批準實施。
三、建設準備階段
  建設準備階段主要內容包括:組建項目法人、征地、拆遷、“三通一平”乃至“七通一平”;組織材料、設備訂貨;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委托工程監理;準備必要的施工圖紙;組織施工招投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等。按規定作好施工準備,具備開工條件后,建設單位申請開工,進入施工安裝階段。
四、施工階段
  建設工程具備了開工條件并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項目新開工時間,按設計文件中規定的任何一項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開槽時間而定。不需開槽的以正式打樁作為開工時間。鐵路、公路、水庫等以開始進行土石方工程作為正式開工時間。
五、生產準備階段
  對于生產性建設項目,在其竣工投產前,建設單位應適時地組織專門班子或機構,有計劃地做好生產準備工作,包括招收、培訓生產人員;組織有關人員參加設備安裝、調試、工程驗收;落實原材料供應;組建生產管理機構,健全生產規章制度等。生產準備是由建設階段轉入經營的一項重要工作。
六、竣工驗收階段
  工程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步驟,也是建設項目轉入生產和使用的標志。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編制竣工決算,項目正式投入使用。
七、考核評價階段
  建設項目后評價是工程項目竣工投產、生產運營一段時間后,在對項目的立項決策、設計施工、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系統評價的一種技術活動,是固定資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最后一個環節。
編輯本段工程項目建設的特點
  建設工作活動有它固有的特點,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
1.建設地點的固定性
  任何建設項目,在建成后位置是固定的,在什么地方建設,就在什么地方提供生產能力或使用效益。因此,對準備投資的項目,必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認真進行勘察調查,搞清擬建地點的資源情況,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情況,以及一切有關的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根據工業的合理布局和有關協作要求,慎重地選擇建設地點。
2.工程建設用途的特定性
  一切投資項目,不論是生產性建設還是非生產性建設,也不論其規模大小,都是根據特定的用途進行的。每一項工程都是為發揮其特定的用途來設計的。因此,對某項擬建工程都要在事先有明確的概念。即產品或建設的規模多大,選用什么設備、生產流程或標準,建造什么樣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等等,都要預先設計,才能進行施工和購置。
3.工程項目建設程序的固定性
  建設程序的建設過程,就是固定資產和生產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形成過程,根據這一發展過程的客觀規律,構成了建設工作程序的主要內容。一般說來,要經過規劃、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若干大的階段,每個大的階段又都包含著許多環節。這些階段和環節,各有其不同的工作內容,它們互相之間聯系在一起,并有其客觀的先后順序。所謂按程序辦事,不僅僅是遵照其先后順序,更重要的是注意各階段工作的內在聯系,確定各階段工作的深度、標準,以便為下一階段工作的開展提供有利條件,才能使整個建設過程的周期有縮短的可能性。例如在初步設計階段要為主要設備和材料的預安排訂貨提供清單,施工圖設計按分期交付辦法時,必須滿足施工的延續性。
編輯本段工程建設程序的發展和完善
  建設工程的一切活動雖然屬于國民經濟的特定領域(與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相對而言),卻與國民經濟的各個部門息息相關,影響到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的水平。因此,一切建設項目的投資方向、工程規模、區域布置等重大問題上必須按照各個時期的經濟建設方針,服從國家長遠規劃。國家和地區的各級主管部門對于建設項目的立項、決策、資金籌集、物資分配以及涉外事宜等重要方面要實行有效的宏觀控制。根據權限劃分為國家、部門和地區(即各省、市、自治區)三級管理。這些管理的內容構成了工程項目建設程序的一個組成部分。
50年代至70年代
  由國家統一對有關工程建設程序各個階段的劃分以及內容要點,制定頒發執行,是建設領域內的立法文件。   建國后,1951年政務院財經委員會頒發了《基本建設工作程序暫行辦法》。其側重點對基本建設計劃的核準和先設計、后施工的步驟,作了具體規定,將基本建設的全部過程分為四個階段,即:   計劃之擬訂及核準;   設計工作;   施工與撥款;   工程決算與驗收交接。   大致的順序為:首先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在國家長期計劃范圍內規定的各項建設項目與指標,確定建設對象,然后開始草擬設計任務書(或稱設計計劃任務書);在編制設計任務書之前和進行設計過程中,做好調查勘察和建設地址的選定工作;在設計完成后,制定基本建設年度計劃;在撥款施工過程中進行檢查監督;竣工之后,進行驗收交接,并辦理工程決算。
70年代末至80年代
  1978年由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聯合頒發了《關于基本建設程序的若干規定》,規定中述及一個項目從計劃建設到建成投產,一般要經過下述幾個階段;   根據發展國民經濟長遠規劃和布局的要求,編制計劃任務書,選定建設地點;經批準后,進行勘察設計;初步設計經過批準,列入國家年度計劃后,組織施工;工程按照設計內容建成,進行驗收、交付生產使用。全部過程包括以下階段內容;   計劃任務書;   建設地點的選擇;   設計文件;   建設準備;   計劃安排;   施工;   生產準備;   竣工驗收、交付生產。
90年代以后
  1991年12月國家計委下發文件明確規定,將現行國內投資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和利用外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統一稱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取消設計任務書的名稱。文件還規定今后所有國內投資項目和利用外資的建設項目,在批準項目建議書以后,并在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一律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及深度要求與以前的設計任務書相同,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編制設計文件的依據。   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長遠規劃,經過初步調查研究,由項目的主辦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按照投資管理權限向所屬的投資管理部門推薦擬建項日,經批準后列入建設前期工作計劃。投資主管部門對所推薦的擬建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在條件成熟時選擇一批需要而又有前途的建設項目交與項目的主辦單位委托設計或工程咨詢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對于可行的項目,在經過預審、修改、復審和評估后,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此項目即算成立,可安排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工程設計和建設前期的準備工作。項目的主辦單位,應組建或指定建設主管單位,對外進行各類協議和合同的談判、預約或簽訂,進行勘察設計,廠址選擇,土地征用,資金籌集等一系列準備。   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詳圖設計),組織招標投標,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組織設備材料的訂貨、供應、運輸、開展施工,同時進行生產準備工作,于工程結尾時,組織調整試車,辦理交工和竣工驗收,使建設項目按預定目標進入生產時期。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程序,保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高效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政府《關于試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以及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實施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農村集體土地中已依法辦理轉用手續的非農業建設用地。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法定程序,通過有償、有限期的出讓、轉讓(含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聯營和交換、贈與、兼并等,下同)、出租、抵押等方式發生轉移的行為。
第四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分首次流轉和再次流轉。首次流轉是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在一定年限內,出讓、出租給他人使用,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租金,或者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資入股、聯營取得股利或收益的行為;再次流轉是指依法有償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在土地使用年限內,將土地使用權再行轉讓、出租、抵押的行為。
第五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后,土地所有權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依法流轉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享有與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同等的權益。
第六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實行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農民住宅向城鎮村中心集中的原則,實行集約用地、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供地、統一管理。
第七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城市、鎮村建設規劃,遵循自愿、公開、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并符合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有利于生產、生活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土地使用原則。
禁止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名義圈占農村集體土地。
第八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服從國家為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用,經國家、省、市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及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建設需要征用集體土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為由予以干擾或阻礙。
第九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兩種產權市場統一管理的原則,負責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用
第十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用,是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農地轉用或開發未利用地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將集體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轉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并由市人民政府確認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行為。
農地轉用手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還必須符合城市、鎮村建設規劃。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鎮(含火炬開發區,下同)、村建設用地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可以辦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用手續:
(一)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興辦工業園區;
(二)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集體企業;
(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四)農村村民宅基地;
(五)因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為解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生產、生活需要劃留的用地;
(六)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市政府已預征預控或經市政府批準由各鎮政府預征預控的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轉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 嚴格控制占用耕地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用前,應當先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本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開始前,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調查核定的權屬界線確定;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完成后,按土地所有權證確定。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定,由土地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經鎮政府(包括火炬區管委會,下同)加具意見,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確認。
第十五條 因征用耕地需要將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由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按農地轉用計劃在批準征地時一并審批。
因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情形(但第五項除外)需將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農地轉用計劃指標審批。
在已依法批準轉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頒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六條 經批準將集體農用地轉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規定交納相關稅費;屬于將耕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應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第十七條 集體農用地轉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的,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有預留的、新開墾的或其他承包者退出承包的農用地可供調換的,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土地承包經營者協商一致,按等質等量的原則調換承包地,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造成承包經營者損失的,給予適當補償。
(二)無預留的、新開墾的或其他承包者退出承包的農用地可供調換,或雖有農用地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土地承包經營者無法就調換承包土地達成一致意見的,參照國有土地征用的補償規定,對土地承包經營者作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終止農地承包經營權。因此造成承包經營者損失的,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章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
(一)經依法批準轉用或取得的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村建設規劃;
(三)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或領取土地權屬證書;
(四)界址清楚,沒有權屬糾紛。
第十九條 下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再次流轉:
(一)未按首次流轉合同的約定開發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二)土地使用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
(三)轉讓已設立抵押擔保物權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和未告知受讓人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五)超過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的;
(六)無建筑物的宅基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流轉的程序: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土地所有權證等資料,向所在鎮國土資源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二)經鎮國土資源分支機構和鎮人民政府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符合條件的發給流轉批準書;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流轉批準書后,按有關規定確定土地使用者,簽訂流轉合同;
(四)流轉雙方按流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流轉有關費用后,持流轉批準書、流轉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證明等文件于簽訂流轉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流轉的程序:
(一)依法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按有關規定轉移土地使用權,簽訂再次流轉合同;
(二)流轉雙方按再次流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流轉有關費用后,持土地使用證、首次流轉合同及流轉批準書、再次流轉合同、地上建筑物證明等文件,于簽訂再次流轉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或出租、抵押登記。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程序:
(一)土地使用者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書、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所在鎮國土資源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二)經鎮國土資源分支機構和鎮人民政府提出初審意見后,上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符合條件的發給流轉批準書;
(三)土地使用者按有關規定轉移土地使用權,簽訂再次流轉合同;
(四)流轉雙方按再次流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流轉有關費用后,持流轉批準書、再次流轉合同、集體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筑物證明等文件,于簽訂再次流轉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或出租、抵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首次流轉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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