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法定證據規則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里的法定證據規則呀,就像是法庭上的小規矩,咱們來數一數吧!
審判機關取證原則:就是說法官大人要親自或者讓手下的人去收集證據,這樣更靠譜哦!
最佳證據規則:這個就像是書證的VIP通道,原版的文字材料比復印件更有說服力,畢竟原版才是“親生的”嘛!
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原則:如果證據是通過不正當手段得來的,比如嚴刑拷打啥的,那這些證據就不能算數了,咱們得講理!
口供補強規則:光聽犯罪嫌疑人的一面之詞可不行,還得有其他證據來“打輔助”,這樣才能更讓人信服。
證人作證規則:證人得說實話,不能撒謊哦!他們的證詞也是很重要的證據之一。
認證規則:這個就像是給證據打分,看看哪些證據更靠譜,哪些可能有點兒“水分”。
好啦,這些就是刑事訴訟法里的一些法定證據規則啦,希望它們能在法庭上發揮作用,讓真相大白于天下!
司考沖刺#如何理解刑訴中的補強證據
補強證據規則,是指為了防止事實誤認的危險性,在運用那些證明力顯然薄弱的證據來認定案情時,必須有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作為定案根據的要求。一開始收集到的對證實案情有重要意義的證據,為“主證據”,而用以印證本證據真實性的其他證據,為“補強證據”。
一般來說,在刑事訴訟中,通常需要補強是被追訴人的供述,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需要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特定證據進行補強。
用來增強證明力的補強證據,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補強證據本身必須具有證據能力。
2.補強證據必須具有增強主證據客觀、真實性的能力。如查證屬實的實物證據有利于增強言詞證據客觀真實性,從而降低僅僅根據主證據而誤認事實的風險。
3.補強證據必須具有獨立的來源。如根據被告人供述從他家里提取作案工具的菜刀是物證,就不能作為對其有罪供述的補強證據,因為主證據和補強證據共同來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認。更不能認為,被告人供述有其它物證相印證,就滿足了“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定罪要求,必須有鑒定、指紋、勘查筆錄等獨立來源的證據來補強被告人有罪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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