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房屋也能拿到補償,具體包括以下幾類:
1. 1950——1970年間建造的房屋;
2. 屬于實施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政策規劃區內的房屋;
3. 建房屋時依法建造,屬于合法無房產證的房屋;
4. 祖輩世代傳下來的祖屋。
但有3類房屋沒有補償的:
1. 屋主已不具備農村戶口的;
2. 房屋已破爛不堪,不再具有市場價值的;
3. 私自在耕地上建房等違建房屋。
資料擴展:
規定補償方式主要有以下3種:
1. 貨幣補償。通俗來講就是你被拆遷的物業及附屬物市場價值是多少,拆遷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支付補償款,及補償錢給你。
2. 產權置換。若被拆遷方要求補償房子而不是物業,這時候會根據有專業評估機構對你的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評估,拆遷方會以同等價值的房子來交換。
3. 綜合型補償。結合以上兩種方式進行補差,這種補償方式主要發生在被拆遷方所需房屋價值低于原房地產價值,或者拆遷方提供選擇的房地產價值低于被拆遷房地產價值的情況下。在目前土地供給被國家壟斷的行情下,土地越來越值錢,房屋也在不斷升值,被拆遷房屋價值大也不是什么奇怪的事,光靠產權置換或者貨幣補償已經無法得到土地使用權,故只能結合以上兩種方式進行補償。
并不是所有的無證建筑物都是違章建筑,由于歷史遺留問題或地區管理方法造成有效證件缺失或辦理手續不齊全,應當從具體情況來看,綜合考慮房子修建的時間和當時的立法情況。對于位于征收范圍內的無證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因該類歷史遺留問題無證的房屋在征收拆遷時應給予補償。
二、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文)規定:對拆遷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并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在此規定下,因歷史原因導致手續不全的建筑物,不能完全歸屬于違章建筑。
綜上,在征收決定之前,要對征收范圍內沒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上述規定暗含了對無證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問題,要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無證房是否能夠獲得補償必須要經過相關部門的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給予補償。
三、法院的類似判決根據最高院的判例,不能簡單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不予征收補償;違法拆除因歷史形成的無證房屋造成損失的,也不能簡單以無證房屋即為違法建筑為由,不予行政賠償。在行政機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拆除的無證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情況下,應當將該房屋視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賠償。行政賠償的項目、數額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過合法征收補償程序獲得的行政補償項目、數額。也就是說無證房屋可按照市場評估價格和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項目和標準來進行補償。
許水云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案號:(2017)最高法行再101號]中,對于許水云的這類建造于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未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也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歷史老房,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此類未經登記的房屋,應綜合考慮建造歷史、使用現狀、當地土地利用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等因素,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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