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立案后多久通知被執行人
一、執行立案后多久通知被執行人
1、執行立案后7個工作日內通知被執行人。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被執行人而言,一般在執行立案后,當執行法官接到申請執行書,會立即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采取強制措施,這個時間段一般在執行立案后7個工作日內。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以及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民事申請執行立案程序是什么
1、經過執行申請權登記的申請人在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不再進行申請時效的審查;
2、經過執行申請權登記的申請人可在登記的數額內,根據可供執行財產的數額分次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經過執行申請權登記的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填寫立案審批表;
4、申請恢復執行的,申請人應先到原經辦案件的執行庭領取恢復執行申請表,按規定填寫后交原案件承辦法官確認簽字報庭長審批后恢復執行;
5、對于申請人的執行申請,立案庭經審查其已取得執行申請權登記且執行標的明確的,應當及時予以立案,并向申請人送達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
6、立案庭應當在立案后二日內編立案號,并將案卷移送執行局。
立案執行和強制執行區別
法律分析:立案執行和申請強制執行沒有任何區別,兩者意思一樣,表述不同而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首次執行被執行人立案是什么意思
首次執行被執行人立案的意思具體如下:
1、立案執行是法院已經受理強制執行的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2、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3、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首次執行被執行人立案的條件:
1、申請或者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于受申請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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