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水庫搬遷人頭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一)扶持范圍。后期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在扶持期內,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采取何種具體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后期扶持范圍。(二)扶持標準。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法律依據:《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 移民經費是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定向和無償用于移民的專項經費。
國家大中型水庫移民補償多少人頭費
搬遷一次性補助費,每人人頭 1000 元;過渡期間生活補助,每人人頭 2000 元。對于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自搬遷之日起,政府將持續扶持 20 年,每人人頭每年補助 600 元。《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和《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本辦法應運而生。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項目資金,是指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籌集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按照核定的農村移民人數和規定的扶持標準,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后的資金。項目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項目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編制項目資金預算,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并下達預算,同時指導地方財政部門加強項目資金管理等工作。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地方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項目資金支出范圍包括:(一)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及經濟社會發展,如基本口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交通、供電、通信和社會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移民沖弊直接受益的生產開發項目等。(二)中央實施散中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專項經費支出。(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 各省可在項目資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費用。
第六條 項目資金主要通過因素法進行分配,分配因素及權重如下:(一)各省經核定的農村移民人數(權重50%)。(二)對全國統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貢獻情況(權重15%)。(三)水庫移民突出問題情況(權重20%)。(四)項目資金績效(權重15%)。
第七條 項目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八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全面落實財政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要求。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散坦族信兄專員辦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開展項目資金預算監管工作。
第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及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接受上級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審計、監察、移民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逃避。
第十一條 存在弄虛作假或截留、擠占、挪用等財政違法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各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移民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抄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專員辦。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和《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
水庫搬遷人頭補償標準2023
水庫搬遷人頭補償標準在2023年具體如下:
1. 若水庫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一部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應等于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
2. 對于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由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以上規定依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十六條。根據該法律依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應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居民點、城鎮和集鎮、工礦企業的遷建補償費,含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此外,還應包括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搬遷費、庫底清理費、淹沒區文物保護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
關于拆遷與搬遷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補償性質:拆遷通常伴隨經濟補償,而搬遷不一定有經濟補償。政策性搬遷可能會獲得經濟補償,但個人自愿搬遷通常不會。
2. 性質歸屬:拆遷通常涉及國有用地,而搬遷涉及的是集體用地,盡管有時候搬遷可能不涉及房屋拆除,農民仍可繼續使用宅基地。
一般水庫搬遷人頭補償標準
一次性補償標準如下:
1. 庫區淹沒及工程占地區移民安置由所在縣政府統一負責實施,除拆遷補償以外,移民搬遷一次性補助費每人1000元,過渡期生活一次性補助費每人2000元。
2.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自搬遷之日起,政府將持續扶持20年,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3.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應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若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由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核準部門批準。
法律依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十二條:移民安置規劃應涵蓋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復建、防護工程建設、水庫水域開發利用、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概(估)算等方面,并妥善處理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內因水庫蓄水造成的居民生產、生活困難問題。
第十三條:農村移民安置規劃應堅持以農業生產安置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的原則,合理規劃農村移民安置點。在有條件的地方,可結合小城鎮建設進行。農村移民安置后,應確保移民擁有與移民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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