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征地、拆遷中可以裁決不???
農民的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的,經承包后的使用權是農民的。承包、使用權,這些詞,讓我想到了合同,農民不是也有一個什么承包后的證嗎。那,為什么,對于農民來講,因補償不合理,不愿拆而被強拆的,不可以法院起訴嗎???對于征地和拆遷的一方面來講,如果確實是各方面倒位,農民應拆而不愿拆,這征地和拆遷的一方,為什么也不在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下,向法院起訴???法院,就不能在這過程當中,按合同的基本原則和國家地方相關法規,有點作為??因為政府是執法機關,和生活最密切,行政權力濫用的確時有發生,世界各國普遍有行政權力強化的趨勢。
你說的問題在法律上都有規定的,只是執行情況可能不理想。
1.農民對于政府拆遷導致的相關糾紛,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中,雙方地位是平等的。甚至在某些方面是傾向公民的。
2.政府拆遷是行使法律賦予的行政權力,管理社會生活。在此,雙方地位是不平等的,政府是管理者,公民是被管理者。雙方拆遷談不妥,就不能拆。強拆是錯誤的。
過程中司法權不能干預行政權,而只能在事后進行救濟。通俗說,就是法院只能說政府做完的事對不對,不能讓政府怎么做這事。所以政府不需要向法院起訴,得到法院的支持。
3.我們平時接觸的合同原則,基本都是民法上的,調節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民法不調節政府與公民的關系。就算是一些行政合同,政府也不是以民事主體出現,地位是不對等的。行政合同和民法上的合同差別很大。
總而言之,行政、司法獨立,法院不能干預過程中的事。就像兩個兄弟,每個人有自己想法,如果要對方按自己的想法生活,兩個人的生活都會亂套;有一天,哥哥想和別人組團旅游,別人不想去,就把人打傷了,人家找到弟弟,弟弟才會說,你這樣打人不行啊,要改。哥哥這次改了,但以后打不打人,弟弟管不到,只能是再打了人,弟弟再管哥哥。
企業拆遷補償案例有什么內容?
一、案情簡介 荊號(化名)在吉林市昌邑區站前街中康路開有一家大賓館,大約1000多平米,由于緊靠吉林火車站,地理位置優越,生意一直比較紅火,由于這幾年吉林市房地產行業大漲,再加上這塊土地的位置優越,早已被開發商盯上了這塊肥肉,終于2012年,當地政府終于開始了拆遷工作,賓館面臨拆遷,由于拆遷部門給出的拆遷補償價格遠低于荊某的損失,雙方一直沒有達成協議。今年3月份,拆遷部門就雙方拆遷補償糾紛申請吉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進行了裁決,并且在此后拆遷公司又給他斷水斷電,想要逼迫他們從這里搬走。荊號在當地也是有頭有臉的人物,怎么能咽下這口窩囊氣,經過甄選不遠千里來到 北京 找到了李三勇拆遷 律師 團隊,希望律師團憑借專業的知識幫助自己討回公道,維權 訴訟 的大幕就此拉開。 二、兵出多路,打下勝利基礎 律師團接手此案后,憑借專業知識,立即分兵數路,從多個方向對這次裁決進行圍剿,這些努力也會以后的訴訟的勝利提供了良好保障。 “知己知彼,百戰百勝”,拆遷律師團首先針對政府信息進行法律調查,查清拆遷信息,為拆遷維權提供保障,緊接著,又對拆遷許可證提起復議,在著手應對行政裁決的同時,主動發起進攻,針對拆遷許可證的違法展開凌厲攻勢。 做完以上安排后,律師團這才正面對決行政裁決,在庭審中,直指對方諸多違法之處,如該立項審批文件不是由發改委作出的,而是市棚改辦,明顯的主體不適格,針對房屋的價格的評估不能反映其實際價值,明顯存在弄虛作假的情形,評估方法上也存在錯誤,顯然以“好”充“次”,故意壓低房屋價格。 可以說,經過律師團的調查和論證,吉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在進行裁決時,是非對錯,一目了然,城鄉建設委員會卻置法律與事實不顧,下達了明顯錯誤的“行政裁決書”。面對這樣的情況,律師團不是第一次碰見,律師們早有準備,維權之路只是剛剛開始。 三、致命一擊,維權漂亮收官 到了今年六月,雙方經過短暫休整后,對決再次展開。拆遷部門又一次挑起事端,依據吉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下達的“行政裁決書”,申請當地 法院強制執行 拆遷,欲強制拆除委托人的賓館,緊接著委托人便收到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書, 強制拆遷 迫在眉睫。 根據《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 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權 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孰不知,這早已落入律師團的計算之中,一拿到這份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律師團立即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過程中,律師團在前面所做的鋪墊終于開始發力。該案之外,針對拆遷許可證的訴訟和針對先前建設委員會的復議正在進行;該案之內,律師團據理力爭,指出對方的違法之處,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征收部門才可以提 強制執行 ,但我方已經就先前的裁決提起復議且正在進行,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 “利劍出鞘,終于建功”,在律師團的案多方維權下,判決結果尚未出來時,房屋拆遷部門就主動找到了委托人,答應限期解決委托人先前的要求,拆遷補償最終提高了200多萬,政府對賓館的拆遷提供方面,委托人才在補償協議上簽字。面對拆遷部門的妥協,律師團最終揚眉吐氣,為委托人爭取到滿意的結果。
房屋拆遷,對租房戶如何補償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此條款是修改后條例新增加的,對拆遷租賃房屋如何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作了特別規定即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簽署。之所以要做這樣的特別規定,是因為修改后條例對拆遷補償安置對象作了重大調整。原條例確定被拆遷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拆遷補償的原則是對房屋所有人給予補償,對使用人給予安置;修改后條例確定被拆遷人為房屋的所有人,拆遷補償的原則是,對所有人給予補償,兼顧對使用人安置。在對所有人進行補償的情況下,為了保護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本款特別規定在拆遷租賃房屋時,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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