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用地征收怎么賠償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3、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企業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企業由于擴建規模或者別的原因而征收農民的土地時,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對被征地者的補償問題,至于補償標準是多少我國對此雖然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還是做出了相應規定的,那企業征地補償的標準是多少呢?
一、企業征地的補償標準是多少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二、企業征地的補償標準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因此,企業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每一個地方的政府都會做出相應的規定,而這個補償標準的依據就是根據當地經濟水平而定的,雖然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但是一般來講都會有最低限額,因此如果你認為企業給予的補償標準實在是太低,可以提起訴訟,要是你對企業征地補償的標準是多少還有疑問的,可以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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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商業搬遷賠償標準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5]67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區政府決定調整我區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 對《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萬州區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萬府發[2000]63號)規定的征收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耕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分別調整。調整后的具體標準見附表1. 二、調整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構筑物補償標準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構筑物的補償標準,按附表2、3、4的標準執行。凡擬征地告知后搶栽搶種和搶搭搶建的青苗和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三、調整林地補償標準 根據《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征占用林地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按當地耕地補償標準的80%補償;臨時占用林地進行生產經營的,按當地耕地補償標準的20%補償。 四、調整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屬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其拆遷補償標準按附表5執行。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和標準執行: 1、統建優惠購房安置。城市規劃區(2003版萬州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81平方公里建設用地范圍,下同)內實行統建優惠購房的,統建房建安造價為560元/m2,綜合造價為650元/m2;城市規劃區外實行統建優惠購房的,統建房建安造價為400元/m2,綜合造價為450元/m2. 2、貨幣安置住房。城市規劃區內實行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按700元/m2價格與磚墻(條石)預制蓋房屋補償標準之差乘以規定應安置房建筑面積計算;城市規劃區外實行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按470元/m2價格與磚墻(條石)預制蓋房屋補償標準之差乘以規定應安置房建筑面積計算。 3、因建設需要被拆遷戶須提前搬遷過渡的,城市規劃區內搬遷過渡費和搬遷補助費,仍按萬府發[2000]63號文件規定標準執行;城市規劃區外的搬遷過渡費和搬遷補助費按城市規劃區內標準的75%執行。 五、建立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統籌費 根據渝府發[2005]67號第四條規定,建立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統籌費,按征地面積每畝1萬元,計入征地成本費,專戶儲存,統一管理,專項用于我區征地農轉非老化勞動力的養老保險。 六、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不涉及過去已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問題。執行時間按照市政府渝府發[2005]67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1、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準征地(含依法批準先行用地)并已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維持原標準不變。 2、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準征地(含依法批準先行用地)并已啟動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仍按當時的規定辦理。 3、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準征地,但因征地方原因至本通知執行之日仍未啟動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按本通知的規定辦理。 4、2005年1月1日起依法實施的征地,按本通知的規定辦理。 六、本通知執行中有關問題由區國土資源局和區統計局負責解釋。 附件:附表1.萬州城市規劃區(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 附表2.萬州區征地青苗補償標準 附表3.萬州區征地零星栽種樹木補償標準 附表4.萬州區征地構筑物補償標準 附表5.萬州區征收征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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