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海事賠償限額按照下列標準計算:(一)300總噸以上船舶的賠償限額根據《海商法》第210條的規定,對于300總噸以上船舶,人身傷亡和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按船舶總噸位分級計算。1.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1)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333000計算單位;(2)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前項規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501噸至3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30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333計算單位;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250計算單位;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二)不滿300總噸的船舶以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的賠償限額交通部《關于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對不滿300總噸的船舶以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的賠償限額作了如下規定:1.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1)超過20總噸、21總噸以下的船舶,賠償限額為54000計算單位;(2)超過2l總噸的船舶,超過部分每噸增加1000計算單位。2.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1)超過20總噸、21總噸以下的船舶,賠償限額為27500計算單位;(2)超過21總噸的船舶,超過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3)從事中國港口之間貨物運輸或者沿海作業的船舶,不滿300總噸的,其海事賠償限額依照本規定所規定的賠償限額的50%計算;300總噸以上的,其海事賠償限額依照《海商法》第2lO條第1款規定的賠償限額的50%計算。(4)同一事故中的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有適用《海商法》第210條或者本規定的,其他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應當同樣適用。(三)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的救助人的賠償限額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的救助人,其責任限額按照總噸位為l500噸的船舶計算。(四)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根據《海商法》第211條規定,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按照46666計算單位乘以船舶證書載明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是最高不超過25000000計算單位。(五)中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交通部《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對中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作了如下規定:1.旅客人身傷亡的,每名旅客不超過4萬元人民幣;2.旅客自帶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名旅客不超過800元人民幣;3.旅客車輛包括該車輛所載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一車輛不超過3200元人民幣;4.上述第2項和第3項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千克不超過20元人民幣。此外,該規定允許承運人和旅客以書面形式約定高于4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限額。同時又規定,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額,按照4萬元人民幣乘以船舶證書規定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是最高不超過2100萬元人民幣。
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和旅客運輸合同法中,都有關于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或稱單位責任限制制度的規定。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雖然名稱相似,但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限制制度。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承運人針對某件或某單位貨物的最高賠償額,或對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賠償額。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則是責任限制主體針對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賠償請求的最高賠償限額。二者在限制主體、限制數額、責任限制喪失的條件以及適用情況等方面都有許多不同。不過,這兩種責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時起作用。
法律分析: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人身傷亡:總噸位300噸 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333000計算單位;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本項第1目的規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501噸至3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30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333計算單位;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250計算單位;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
關于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167000計算單位;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本項第1目的規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5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25計算單位;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83計算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 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另有規定外,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依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限額:
(一)關于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1、總噸位300噸 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333000計算單位;
2、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本項第1目的規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
501噸至3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
30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333計算單位;
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250計算單位;
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
(二)關于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1、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167000計算單位;
2、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本項第1目的規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
5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
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25計算單位;
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83計算單位。
(三)依照第(一)項規定的限額,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的,其差額應當與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并列,從第(二)項數額中按照比例受償。
(四)在不影響第(三)項關于人身傷亡賠償請求的情況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施的損害提出的賠償請求,應當較第(二)項中的其他賠償請求優先受償。
(五)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的救助人,其責任限額按照總噸位為1500噸的船舶計算。
總噸位不滿300噸的船舶,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運輸的船舶,以及從事沿海作業的船舶,其賠償限額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