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低保標準什么條件才能申請
法律分析:
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條件是:具有本省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其同住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有權獲得當地人民政府的基本物質援助。但未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者拒絕核對的,不能申請低保。低保指因家庭成員存在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農村低保滿足如下條件才能申請:
(1)沒有經濟來源、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或無法定贍養人的老人或撫養人村民;
(2)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的農業戶口,或者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
(3)申請人現居住在農村村組或定居一年以上;
(4)共同生活的家庭年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于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擁有當地農業棚橡戶籍并在當地常住;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家庭經濟狀況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財產狀況、實際生活水平與基本生活常年困難家庭狀況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家庭經濟狀況整體不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但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斗州準150%以內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員,可以分戶獨立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鏈銷旁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農村什么條件可以申請低保
農村申請低保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家庭經濟狀況困難: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者家庭總收入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2、家庭財產狀況:家庭的生活用品和住房等財產價值不超過當地農村低保規定的數額標準。
3、家庭人口狀況:家庭人口數不超過當地農村低保規定的數額標準。
4、家庭成員勞動能力:家庭成員勞動能力較差或不存在勞動能力,不能完全依靠勞動獲得生活來源,且家庭成員中沒有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的待遇。
農村低保的辦理流程如下:
1、當事人要申請農村低保的,需要先由其戶主向當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并填寫低保待遇審批表;
2、然后由上述機關或機構進行初審;
3、再報送給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4、最后審批通過的,予以登記公示。
綜上所述,農村低保的具體條件和標準可能會隨著時間和政策的變化而發生調整。根據最新的政策規定,2023年農村低保的條件和標準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情況可以關注當地政府部門的相關通知和公告,或者向當地民政部門咨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九條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農村申請低保需要什么條件
法律分析:
低保戶和五保戶的區別低保和五保的區別:低保是按家庭收入核算的,農村低保是指對持有農業戶口的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實行差額救助的制度。農村五保供養是指依照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村民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五保戶是指《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中的五保供養對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對象指農村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但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申請材料:五保戶本人的申請書;五保戶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五保供給及財產處理協議書》;五保戶現有家庭財產清理登記表。申請流程: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居民小組會討論通過;由村居民小組向村居民委員會上報;經村居民委員會審查后XX審批;由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小組與五保戶的法定監護人簽訂《五保供給及財產處理協議書》;由鎮街道向縣民政局上報備案。五保戶和低保什么區別農村五保戶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農村居民,即指60歲以上無贍養人的老人,或無撫養人的未成年人。農村低保戶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所有農村居民。兩者區別是:低保戶只計算家庭收入,五保戶要看是否有贍養人或撫養人。五保供養的內容:1供給糧油和燃料;2供給服裝、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錢;3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房;4及時治療疾病,對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善辦理喪葬事宜。6五保對象是未成年人的,還應當保障其依法接受義務教育。五保供養的標準農村五保供養經費不得低于本地區農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純收入的60%。五保供養的形式。實行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相結合。根據五保對象的意愿,可吸收五保戶入敬老院集中供養,五保戶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實行分散供養的,應當由鄉鎮政府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委托的撫養人和五保對象三方簽訂五保供養協議。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簡稱。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二者區別:1、對象不同,五保戶是農村鰥寡孤獨貧困人員,低保戶是城鎮下崗職工和沒有經濟來源的城鎮特困人員。2、救濟方式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申請農村低保需要什么條件
【法律分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可以申請享受低保,以下幾種情況都可以申請低保:
2、擁有本地農業居民戶口的,并且是在當地常住的。
3、家庭成員中,具有勞動能力卻因為某些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的。
4、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5、光榮復原的軍人會回農村,因為自身傷病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經濟來源的,或者生活水平低于正常標準的。
6、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
7、老人、兒童的贍養人和撫養人本身生活困難的可以申請低保補貼。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體系暫行辦法》
第九條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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