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性騷擾”應該如何維權
性騷擾指以帶性暗示的言語或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強迫受害者配合,使對方感到不悅。任何性別的人都有可能是性騷擾的受害者。受到性騷擾時我們應該擺明自己的立場和底線,保存好對方性騷擾的證據,正確利用相關手段對加害人進行有效反致,當事人應當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網友咨詢:
遇“性騷擾”應該如何維權?
律師解答:
1、明確拒絕。拒絕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或者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表達。切忌沉默和半推半就,那會被對方誤讀為默許,進而變本加厲。之所以必須明確拒絕,是因為從法律角度講,“違背受害者意愿”是判斷某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的必要條件。
2、及時取證,保存所有證據證據都在細節之中。要注意保留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微信、QQ聊天記錄等帶有騷擾信息的電子文檔。只有這樣,才能證明性騷擾事實。切忌刪除電子信息,最好對網上的“帖子”等電子文檔進行公證,以免被對方刪除。
3、受到傷害后,應當第一時間去醫院檢查,并視具體情況接受相關心理咨詢和心理治療,醫治精神創傷,保留醫療診斷記錄。
4、不幸遭遇性侵害后,應在第一時間報警。證據也可以移送公安機關,要求公安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5、通過書面形式(附上證據復印件)向婦聯、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法律援助中心等投訴,還可以向民間社團求助,獲得他們的支持,出面協調處理,或支持起訴。
6、提起訴訟。在掌握相關騷擾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要求騷擾者承擔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相關法律責任。若經濟困難,可到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協助處理案件。
律師補充:
構成性騷擾應當具備如下要件:
1、必須實施了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如向他人發送具有性內容或性暗示的文字、語音或視頻資料。
2、必須指向特定人。此處所說的“對他人實施”,本意是針對他人實施。否則,無法判斷受害人。
3、違背了受害人的意愿。所謂“違背了受害人的意愿”是指性騷擾行為不符合受害人的利益,受害人主觀上并不接受,甚至明確拒絕。當然,同時,受害人迫于壓力而“自愿”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是違背其意愿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男人遭遇性侵該怎么維權?
性侵犯泛指一切種類與性相關、且違反他人意愿,對他人作與性有關的行為。包括強奸、性騷擾在內都可算是一種性侵犯,像露體、窺淫等也可算是性侵犯的一種。
以前沒有接觸法律,覺得性侵只是對女性而言,總覺得男的遭遇同性或者異性的性侵只能忍氣吞聲,因為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強奸罪,目前只保護女性的性自主權。也就是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男性的,不構成強奸罪。所以也就使得男性在性侵后求助無門…只能自認出虧(因人而異)!
不過今年學習了《刑法》,通過查找條文,也發現了一些支撐男性(性侵后)維權的法律依據!首先來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強奸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褻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過閱讀條文,發現強奸罪還是不適用男性,但是猥褻他人或者婦女包含的信息量太大!將婦女單獨列出來,再列了一條猥褻他人,我想這個他人應該是不包括婦女的,應該是除過婦女以外的其他人,所以我想強制猥褻罪應該是可以保護男性的性權利的。
所以我想對男同胞說,不管是遭遇到同性還是異性的性騷擾甚至是性侵害,我們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僅代表個人觀點,維權是否能得到相關部門的受理,以實際情況為主)
強奸男性構成什么罪?
如圖,為什么C選項是對的一般人認為,相對于男性,女性在體力上處于弱勢,有些男性會違背女性的意愿,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所以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強奸罪,通常是指侵犯女性性權利。但是,實踐中男性性權利也會可能被侵犯,強奸男性雖然沒有現行的明文規定,也是會構成犯罪的。
在我國現行刑法中,僅僅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中規定了行為對象為女性的強奸罪和強奸幼女罪,依據我國的罪刑法定原則,強奸男性是不屬于犯了強奸罪的,但是并不代表沒有罪。
雖然不屬于強奸罪,但也是對男性事實上的強奸行為,自從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進行修改后,強制猥褻罪的侵害客體從“婦女”擴大到了能夠包括男性的“他人”,因此強奸男性可以在我國現行刑法中定性為“猥褻”,所以也是會構成刑事犯罪的。
并且,強奸男性構成犯罪的根據年齡有不同的認定:
1、強奸已滿14周歲的男性
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即構成強制猥褻罪,原本“猥褻”的定義僅僅只包括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他人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也只包括手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并沒有涵蓋性交,但是由于我國沒有規定男性可以適用強奸罪,且強奸罪與強制猥褻罪處于包含關系,也是程度輕重的關系,因此當男性被強奸時,可以適用強制猥褻罪的條款。
2、強奸14周歲以下的男童
對于已滿14周歲的男性來說,14周歲以下的兒童其實也跟幼女一樣是非常需要保護的對象,但同樣由于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罪名,只能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猥褻兒童罪來定罪量刑,有“猥褻”的含義延伸拓展為包括對男童性侵的行為,同時也有給與男童一些特殊的保護。
對男童的特殊保護如下:
(1)就猥褻14周歲以下的男童而言,猥褻方式上則沒有強制性的要求,不需要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只要有猥褻男童的行為即可構成猥褻兒童罪。
(2)如果對14周歲以下的男童進行強奸、猥褻,由于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所以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甚至他是同意的,行為人也會構成猥褻兒童罪。
目前我國對男性遭受強奸的法律保護尚需完善,而男性遭受性侵的事件卻日益頻發,當男性遭到他人性侵犯,特別是14周歲以下的男童,身心發展尚未健全,會嚴重傷害身心健康,所以可以積極采取法律措施維權。遭到侵犯后,可以及時去醫院進行檢查,保留證據,然后報警立案,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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