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詐騙立案多久抓人
舉報詐騙可以不立案直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舉報詐騙一般可以在七天內立案抓人,遇到疑難案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將立案審查期限延長至三十天或者六十天。被害人舉報詐騙,但認為警察機關對應當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偵查,并提交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如果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報案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因為只有獲得了不予立案通知書,受害人才能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檢察院提起立案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結案了還會繼續抓人嗎
需要具體分析,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案處理決定的,算是徹底結案,不會再抓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六十三條 【撤銷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未立案抓人屬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嗎?
屬于。在沒有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情況下,是不能逮捕的,在拘留24小時后必須釋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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