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經立案的案件可以中止執行嗎
再審已經立案是否可以中止執行需要視情況而定:
1、刑事訴訟中再審不會中止執行;
2、民訴中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與行政訴訟中的再審,可以中止執行;
3、民訴中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一定能中止執行。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立案時間與開庭時間的順序是什么
立案時間與開庭時間的順序是先立案然后再開庭,如果是刑事類的案件需要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最后是由檢察院向法院進行起訴,法院再進行開庭,如果是民事案件也需要當事人進行申請,法院受理之后才會進行開庭。
一、立案時間與開庭時間的順序是什么
立案時間在先,開庭時間在后。
法院立案后,送達被告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會給被告一個月的舉證期限。也就說,從立案到審判至少需要一個月時間。
首先,應該保證所留的聯系方式暢通,以便法院通知能夠及時告知。
其次,法院立案后,會將法律文書送達被告,如起訴時,所留被告地址不夠詳細,或找不到被告,該案將會被中止。
最后,親自到法院問詢案件辦理情況。
二、法院立案程序
(一)立案大廳辦事流程:
第一步,將起訴材料交法官審查,審查法官批注處理指令后轉至書記員處;
第二步,按書記員的安排,持繳費通知書到交費窗口 交納訴訟費用;
第三步,持交費回單到原書記員窗口辦理立案手續,領取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等材料。執行案件立案流程與上述步驟基本相同。
(二)起訴必須具備的材料(全部資料均應提供A4紙格式)
(1)民事、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應當提供:
①民事、行政訴狀,訴狀中須注明雙方當事人的聯系電話或方法;
②原告為個人的,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原告為單位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立案時需提供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原件供核對);
③起訴證據復印件(按被告的人數增加一份提供),并將起訴證據登記做成《證據清單》(亦按被告的人數增加一份提供);
④按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起訴證據復印件的副本和證據清單副本。
其中離婚案件必須提供:
①結婚證、結婚申請書復印件或事實婚姻關系的證明;
②須法院分割處理的爭議財產清單(包括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其中行政訴訟案件必須提供:證明被告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有關證據,起訴被告不作為的,必須證明原告已經向被告投訴或提出申請。
(2)執行立案應當提供:
①執行申請書;
②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
③由主辦法官填具的《結案聯系單》等證明法律文書已生效的材料(調解結案的無需提供《結案聯系單》);
④可以一并填寫《請求采取強制措施申請書》、《請求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申請書》。
(3)支付令立案應當提供:
①支付令申請書;
②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③被申請人身份情況證明;
④證據清單一份和證據原件;
(4)公示催告立案應當提供:
①公示催告申請書;
②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③有關證據材料。
法院審理案件首先需要進行立案之后,然后會將法律文書送達給被告,在通知雙方開庭的時間再進行開庭審理。法院審理的案件包含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如果是刑事訴訟,一般需要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
再審案件受理后中止執行
再審立案后,執行中止為慣例之法律程序。
其意即原審判決在另行審理結束前暫行擱置,以防止在重新審查有可能變更原判的情況下,執行導致無法逆轉的損失。
然而需明確,并非所有再審案件皆須執行中止,需視具體情形而定。
例如,追討贍養費、撫養費、教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及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不予中止執行。
在此期間,當事人應關注再審進程,積極配合法院工作。
若再審維持原判,則恢復執行;
如再審改判,則依新判執行。
請問您是否遇到了相關具體問題?
刑事立案偵查后能否中止執行?
刑事立案偵查后是可以進行中止執行的,前提是必須要有合適的理由、如果對于社會的危害性不是很大的話,那么就可以進行中止,但中上也是需要進行及時的申請,不然過了一般執法部門就不會再進行受理了。
一、刑事立案偵查后能否中止執行?
可以中止;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三十七條偵查過程中,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檢察人員寫出撤銷案件意見書,經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銷案件:
(一)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沒有犯罪事實的,或者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和不是犯罪的;
(三)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
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撤銷對該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第二百三十八條撤銷案件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應當送達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單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應當制作決定釋放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依法釋放。
第二百三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時,對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應當區分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銷案件的,如果被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機關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因其他原因撤銷案件的,直接通知凍結機關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二)對扣押在人民檢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需要沒收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需要返還被害人的,直接決定返還被害人。
第二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對本案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本規則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分別移送審查起訴或者移送審查不起訴。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無法查情的,對在案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報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長期潛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緝拿歸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經檢察長決定,中止偵查。中止偵查的理由和條件消失后,經檢察長決定,應當恢復偵查。中止偵查期間,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對符合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條件的,應當依法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對偵查羈押期限屆滿的,應當依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沒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偵查部門應當在立案后二年以內提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偵查部門應當在解除或者撤銷強制措施后一年以內提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
第二百四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撤銷案件以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重新立案偵查。
綜合上面所說的,立案偵查就代表著案件還在偵查的階段,但如果雙方協商好或者是有其它的理由就可以對案件進行中止,執法部門也是會根據當事人的意愿來進行執行,所以,案件的處理會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確保雙方都不會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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