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賭博罪的法律法規條款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針對賭博行為的懲治條款主要集中在中。
該條款明確指出,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采取聚集大量人群進行賭博活動或將賭博作為主要職業的人,應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事處罰,并繳納相應罰金。
對于那些涉及到開設賭場業務的犯罪者,其刑罰更為嚴厲,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時還需繳納罰金。
若情節特別嚴重,則可能面臨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應的罰金處罰。
此外,對于組織中國公民參與境外賭博活動且涉案金額巨大或存在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也將按照上述條款進行處罰。
同樣地,對于開設賭場的犯罪者,刑期將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之間,并繳納罰金;
而如果情節嚴重,則可能面臨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應的罰金處罰。
賭博歸派出所管還是公安局
法律分析:賭博是違法行為,是公安機關的受理范圍。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賭博的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是什么
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會受到治安處罰。賭博行為,根據聚眾人數、賭資進行認定,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進行治安處罰。法律規定: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最高院、最高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四條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第五條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第六條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
(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七條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八條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第九條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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