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董事會權限有哪些
1、公司法中董事會權限;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5、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6、執行股東會的決議;7、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8、其他職權。
公司法規定董事擁有哪些權利
董事擁有下列權利:
(1)出席董事會,并行使表決權;
(2)報酬請求權;
(3)簽名權。此項權力同時亦是義務,如在以公司名義頒發的有關文件上簽名;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法律賦予董事自由運用源于公司章程的權力。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10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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