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保和物保并存時的如何處理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如果擔保合同中已經約定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順序,那么債權人應當受到該約定的順序的約束。
當事人在 保證合同 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 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人保與物保的區別
1、保證合同中人保和物保的處理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超出授權范圍的保證合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人保和物保的競合
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擔保權。
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當事人進行選擇。
如果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都提供了物的擔保,第三人又提供了人的擔保的情形,
債權人應當先行使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否則保證人可以有抗辯權。
同一債權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保證,保 證人 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 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 擔保人 ,可以向 債務人 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法律客觀:根據《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 違約金 、損害 賠償金 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應選擇以物保優先。我國《民法典》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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