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
案例 某發電公司是海上風電場工程的建設單位,案涉工程由發電公司委托某工程公司施工,工程公司為此使用某水建公司提供的起重船進行施工作業,起重船的所有人為某海洋公司。 因臺風過境,海事局部門多次發出預警通知,要求該起重船只所屬單位組織船舶撤離工作,注意防風避浪。但涉事船只并未及時撤離至安全水域,相反在明知施工水域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風險的情況下,采用了不利于抗臺的拋錨方式,將涉事船只在施工水域原地拋錨。 在臺風過境中,涉事船只錨鋼索斷裂,走錨并觸碰某港區通道管線橋,導致管線橋及管線橋所承管線嚴重受損。 后某海事局出具的調查報告認定:1.建設單位, 在獲知臺風信息后,未根據公司制定的綜合應急救援預案要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 未有效督促、 監督施工單位落實船舶防臺措施。在獲悉涉事船只未撤離的信息后, 該公司也未有效督促相關單位及時整改。2.施工單位, 在本次抗臺中未按照公司制定的防臺專項應急預案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和海事管理機構要求, 未及時撤離施工船舶, 未盡到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3.承租人, 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在本次抗臺中, 未落實防臺部署要求, 未將涉事船只撤離至小洋口港避風, 安全管理不到位, 導致該船滯留施工水域錨泊抗臺。4.涉事船只所有人, 公司管理人員在獲取臺風信息后, 未對涉事船只防臺工作進行有效跟蹤和指導, 對所屬船舶疏于管理?!?nbsp; 管線所屬單位與涉事責任人多次溝通無果,同時知曉涉事方已經向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逐與徐桐律師接洽,討論索賠事宜。該案件中,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侵權方是否有權向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侵權方是否有權援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 作為歷史悠久且對船東有些傾斜性保護的制度,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并區別于民法損害賠償原則的一項特殊的法律制度,是指作為責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承租人等,在發生重大海損事故后,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將自己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的限額內的一項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充分借鑒《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以下簡稱《1976年公約》)的規定,規定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可以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債權性質、喪失責任限制的條件、責任限額以及責任限制基金的設立等內容?!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下簡稱《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也對有關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設立程序等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船舶的認定 根據《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條“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對本法第二百零七條所列海事賠償請求,可以依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前款所稱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nbsp; 《海商法》第三條“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于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屬具。”那本案中涉事起重船是否屬于上述船只呢? 根據以上兩條可知,《海商法》第三條中的船舶定義僅僅是《海商法》中對船舶所給出的一個一般性定義,《海商法》中對船舶這一概念還給出了其他多個有別于這一一般定義的特殊定義。 根據《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總噸位不滿300噸的船舶,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運輸的船舶,以及從事沿海作業的船舶,其賠償限額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nbsp;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海商法》授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針對四類船舶制定有別于《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和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任限額,這四類船舶是: 1.總噸位不滿300噸的船舶。 2.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運輸的船舶。 3.從事沿海作業的船舶。 4.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海上旅客運輸的船舶。 綜上,可知本案中的涉事起重船屬于《海商法》中規定的從事沿海作業的船舶,其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主體 根據《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條“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對本法第二百零七條所列海事賠償請求,可以依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前款所稱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nbsp;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救助人、保險人在發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請責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nbsp; 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包括以下四類: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這主要指的是船長、船員和其他受雇人員; 4.對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責任保險人。 綜上,本案中的涉及船只的權利人均屬于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主體。責任人是否有權援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 根據《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條“經證明,引起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于責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責任人無權依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nbsp; 本案中,根據海事部門出具的報告,涉事責任人明知在臺風期間將仍將涉事船只留在施工水域將可能導致重大事故和巨額損失,且經過海事主管部門再三督促,但仍怠于采取避風、避險措施,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故涉事責任人應對事故的損害結果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無權援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
海商法賠償限額怎么計算
法律客觀:
根據《海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海事賠償限額按照下列標準計算:(一)300總噸以上船舶的賠償限額根據《海商法》第210條的規定,對于300總噸以上船舶,人身傷亡和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按船舶總噸位分級計算。1.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1)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333000計算單位;(2)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前項規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501噸至3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30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333計算單位;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250計算單位;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二)不滿300總噸的船舶以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的賠償限額交通部《關于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對不滿300總噸的船舶以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的賠償限額作了如下規定:1.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1)超過20總噸、21總噸以下的船舶,賠償限額為54000計算單位;(2)超過2l總噸的船舶,超過部分每噸增加1000計算單位。2.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1)超過20總噸、21總噸以下的船舶,賠償限額為27500計算單位;(2)超過21總噸的船舶,超過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3)從事中國港口之間貨物運輸或者沿海作業的船舶,不滿300總噸的,其海事賠償限額依照本規定所規定的賠償限額的50%計算;300總噸以上的,其海事賠償限額依照《海商法》第2lO條第1款規定的賠償限額的50%計算。(4)同一事故中的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有適用《海商法》第210條或者本規定的,其他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應當同樣適用。(三)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的救助人的賠償限額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的救助人,其責任限額按照總噸位為l500噸的船舶計算。(四)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根據《海商法》第211條規定,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按照46666計算單位乘以船舶證書載明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是最高不超過25000000計算單位。(五)中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交通部《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對中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作了如下規定:1.旅客人身傷亡的,每名旅客不超過4萬元人民幣;2.旅客自帶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名旅客不超過800元人民幣;3.旅客車輛包括該車輛所載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一車輛不超過3200元人民幣;4.上述第2項和第3項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千克不超過20元人民幣。此外,該規定允許承運人和旅客以書面形式約定高于4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限額。同時又規定,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額,按照4萬元人民幣乘以船舶證書規定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是最高不超過2100萬元人民幣。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指對于船舶在營運過程中所造成的人身、貨物、其他財產等各項損失而對責任人的總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限額內的責任限制制度。根據中國《海商法》,對于在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直接相關而造成合同或者非合同權利的損失,包括遲延交付造成的損失,責任人可適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采用總的責任限額。其所適用的責任與同承運人在運輸合同下對于貨物損失的"單位責任限制"制度相比,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所適用的責任人要廣,可以是船東、船舶經營人以及租船人等,其所適用的責任和事故類型也要廣,不僅僅限制在貨物損失,而且可能同時適用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但兩種責任限制制度又相互聯系。
法律依據:《海商法》第210條 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另有規定外,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依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限額:
(一) 關于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1、 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333000計算單位;
2、 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本項第1目的規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
501噸至3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
30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333計算單位;
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250計算單位;
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
(二) 關于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1、 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167000計算單位;
2、 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本項第1目的規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
5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
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25計算單位;
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83計算單位。
(三) 依照第(一)項規定的限額,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的,其差額應當與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并列,從第(二)項數額中按照比例受償。
(四) 在不影響第(三)項關于人身傷亡賠償請求的情況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施的損害提出的賠償請求,應當較第(二)項中的其他賠償請求優先受償。
(五) 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的救助人,其責任限額按照總噸位為1500噸的船舶計算。
總噸位不滿300噸的船舶,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運輸的船舶,以及從事沿海作業的船舶,其賠償限額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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