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啟動破產程序啟動的效力
當破產程序開始時,債務人所有的以及在此之后新獲得的財產,都應被納入到這個程序的管理范圍。然而,為了保障自然人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則被排除在外,不會被列為破產財產。
財產的控制權和處置權在破產程序啟動后,將移交給管理人進行統一管理和操作。這意味著債務人原有的財產管理權暫時交由管理人行使,以進行公正公平的清算和分配。
對于那些在破產程序啟動前已經存在的針對債務人的請求權,如"破產請求權",它們必須通過嚴格的債權申報和確認程序來行使,以確保程序的透明和公正。
在破產程序進行期間,所有的債權人必須遵守一個基本原則,即不得為了提升自身的債權地位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權益。這是一個公平對待所有債權人的重要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從破產申請提出到程序正式啟動之間,法院可能會采取臨時措施,如財產保全,以保護債務人的財產,防止財產被隨意處置或轉移,直到正式的破產程序開始執行。
什么是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是指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終結債權債務關系的訴訟程序,也叫破產還債程序。破產程序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破產程序僅指破產的申請和受理、破產宣告、清算和清償程序。廣義的破產程序還包括和解和整頓、破產責任的追究等程序。
企業破產的程序
根據現有的企業破產法律,企業破產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破產申請的提出。
對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不一定要求資不抵債),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實施破產還款;債務人也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但對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則不適用破產程序:1、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2、取得還債擔保,并能夠從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后,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發布公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且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則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則對債務人的有關債務提供擔保的(包括物的擔保和信用擔保)保證人有權就該債務部分申報債權。債務人為其他單位擔任保證人的,應當在收到法院通知后5日內轉告有關當事人。法院一旦受理破產案件,則有關該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案件一律中止。
(三)債權人會議的召開。
人民法院在破產公告及通知中,均應注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所有的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但依法享有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的債權人則不享有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權。對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保證人可以作為債權人,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的一般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準確地講是總債權減去別除權人、抵銷權人、取回權人所享有債權后的余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解協議的,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破產的和解與整頓。
該部分不是破產的必經程序。當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認為應對該企業進行整頓的,可以提出申請,或者直接由該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對企業進行整頓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且期間不得發生以下幾種情形:(一)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二)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提出終結的;(三)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企業有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經過整頓(和解),企業能夠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該企業的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否則,法院應當宣告該企業破產,重新進行債權登記。
(五)破產宣告與清算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業破產以后,應當在15日內成立的企業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人員組成的清算組,對該破產企業進行清算。破產財產由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管的全部財產,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及其他財產組成,具體按如下順序進行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目前還包括法律、法規規定應付職工的其他費用);2、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進行分配。企業破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法院申請終結破產程序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但如果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后一年內查出破產企業有實施無效行為的隱匿財產的,仍可由人民法院追回并補充分配給債權人。
但是,企業利用破產、兼并、轉制等形式逃廢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企業破產程序中一些隱匿資產逃廢債務的犯罪行為被揭露后,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也引起上層領導的高度重視。最高人民法院一再發文要求全國各法院嚴格規范審理破產案件,防止利用破產逃廢債務。《規定》的出臺也是為了解決目前情況下破產不規范現象,它為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提供了較完整的審理程序,將破產程序的規范化與統一化相結合,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注重了與國際慣例的一致。但是,建立新的《破產法》仍然是必要的、迫切的,筆者認為,新法在適用范圍上等方面會有較大突破,而且應當與聯合國跨國破產示范法和統一破產法指南相一致,譬如:新法將適用于所有企業法人,破產的主體將可能將擴大到“商自然人”,即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作為企業投資者的個人等。
適用范圍
破產法第2條規定,破產法的適用范圍為企業法人,這其中不僅包括國有企業法人,同時包括承擔有限責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業法人。與企業破產法(試行)相比較,破產法將適用主體范圍擴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再區分是否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民營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
此外,破產法附則中對于國有企業破產、金融機構破產和非法人組織破產還有特別規定。
破產程序的特點
與其他民事訴訟程序相比,破產程序有以下幾個特點:
(1)破產程序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程序。破產程序屬于民事訴訟程序的范疇,但它又是解決企業破產的專門的法定程序。破產案件的處理首先要符合破產程序的專門規范的要求,只有在破產程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
(2)破產申請程序中,只有破產申請和人和被申請人,沒有原告和被告。破產程序是由于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而開始的,而不是基于原告的起訴。
(3)破產程序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存在。因為破產程序的重要功能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向全體債權人公平合理地分配。防止個別債權人優先得到清償等分配不公現象。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則不會出現上述情況,也只要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就可以了。
(4)破產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破產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主要是為了盡快結束破產后的善后處理工作,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使債權人遭受更大的損失。
破產程序的啟動
根據新破產法規定,下列三種情形,法院同意受理后,可啟動破產程序:
第一,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被債權人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的;
第二,企業因資不抵債而主動向法院主動申請破產的;
第三,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的。
如果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法院不同意受理或駁回申請的,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破產程序的終結
破產程序的終結是指當債權人的債權通過破產程序的實施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償,或者由于某種原因的發生使破產的繼續已無意義,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最終結束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的終結,有三種情況:
(一)破產企業經過和解與整頓,扭虧為盈,獲得復蘇,從而按照和解協議償還了債務。這時企業破產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應當終結破產程序。
(二)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再進行破產程序已毫無意義。這時,應由清算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終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宣告終結。
(三)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債權人的債權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滿足,從而達到了破產程序的實施目的。在這種情況下,由破產清算組織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公司破產后的債權債務處置措施
依據法律,企業解散后,須依照《公司法》的要求啟動清算程序,建立清算機構,妥善處理債權債務。
如解散時未成立清算組織,則喪失民事訴訟權,無法以原有公司名義進行訴訟或應訴。
同時,其股東也無權直接代表公司提起債權訴訟。
然而,股東需作為被告,負責組建并領導清算小組,確保用清算所得償還所有債務,該判決對清算組織具有約束力。
若股東在執行階段仍未積極履行清算義務,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由債權人主導清算工作,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89條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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