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可以憑本人身份證和配偶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去取對方銀行存款。如果該存款已經凍結,就不能再取了。需要有繼承權的人共同簽字,然后進行親屬關系公證,才可以取走已凍結的存款。
《公證法》
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擴展資料
遺產的分配原則:
(一)遺囑優先于法律規定的原則
(二)法定繼承中實行優先順位繼承的原則
(三)同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平均分配的原則
(四)照顧分配的原則
(五)鼓勵家庭成員及社會成員間的扶助的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遺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夫妻中要是有一方先去世的話,那么對于死者身前合法所有的財產,在死者沒有做出安排的情況下,一般是法定繼承的。而此時,死者的配偶還在世,此時又該如何來繼承遺產?
一、夫妻一方去世后財產如何繼承
(1)對已經按照法定程序解除了夫妻關系的男女,不能再以配偶的身份繼承死亡一方的遺產;
(2)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還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男女,他們仍存在著合法的婚姻關系,當一方死亡時,另一方有權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遺產。
(3)對正在辦理還沒有辦完離婚手續的男女,由于他們的婚姻關系沒有依法解除,當一方死亡時,另一方仍有權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遺產。
二.存款怎樣繼承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的地方可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果對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議,應先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2、在國外的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國內銀行的存款或委托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果其法定繼承人在國內,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或其他可以證明存款人確定死亡的證明)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的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和支付手續。
3、在我國定居的外僑(包括無國籍人)在我國的銀行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具體的協定辦理。
4、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駐所在國使領管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果是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并由我駐所在國使領管認證后,向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證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人所在國如未同我國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住在國外的繼承人在我國銀行的存款,能否寄出國外,應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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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款人死亡后,無法確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公證部門證明,暫按財政部的規定辦理:全民所有制啟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財政部門入庫歸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由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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