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需要見證人嗎
房產繼承不需要繼承人,只要所有繼承人去公證機關公證即可。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規定,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繼承父母房產有什么新規定?
1.擴大了繼承的范圍
在過去的繼承法中,繼承通常是按第一、第二、第三順序進行的。第一繼承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前的規定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另一方面,代位權只能獲得父親或母親有權享有的份額。
但變更后,在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添加了“兄弟姐妹的子代”的繼承權,因此新法中擴大了繼承范圍。人們經常說侄子,侄女,侄子等等繼承。繼承人先死于他人面前的,代位權有權繼承。
2.公證遺囑不再優先
目前,養老困難是全民特別是多子女家庭面臨的一大挑戰,隨著老人年紀增大自己無法自理的時候,就需要依靠子女了,所以我國不少家庭在贍養老人方面一直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除此之外,遺產繼承問題也層出不迭。如果沒有遺囑,子女之間往往會產生財產糾紛。這種情況屢見不鮮。本是同根生,卻因為遺產糾紛問題而傷了兄弟姐妹之間的感情。因此,立遺囑是最好的辦法。
因此遺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現實生活中,也有很多獨生子女因為沒有遺囑,無法全額繼承父母的房子。只能與其他也有繼承權的人“均分”。當然也不乏這樣的事件發生,孩子們對父母一點也不孝順,從來不孝順父母。在這個時候,父母可以預先立遺囑,不讓那些“不孝子”擁有房產繼承權。
但是,如果你想更改遺囑,你需要去公證處重新立一份遺囑。而且隨著老人年齡的增長,腿和腳都不那么方便了,那么到公證處做公證可能也不那么容易了因為之前的繼承法規定,違背實際需要和遺囑人的真實意愿,不能撤銷和變更原公證遺囑。然而,在新規下,如果那些“不孝子”良心發現,意識到自己的“無恥”行為,并且愿意懸崖勒馬,做出改變。在得到父母的原諒之后,失去的繼承權就可以恢復。也就是說,尊重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撤銷第一份公證遺囑的效力。
不得不說,當父母還活著的時候,談論繼承確實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情。然而,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和觀念的改變,遺產的分配已經從“身后事”轉變為“身前事”,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立遺囑的重要性。為減少遺囑糾紛,更好地保護遺囑人的自由意志,因此,《民法典》的新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變更遺囑。這與以往繼承法有很大不同。這就意味著,公證的有效性將不再優先,而是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3.立遺囑的兩種新方法
考慮到老年人立遺囑的實際情況,過去父母多立遺囑時根據公證遺囑的效力先行,《民法典》的實施使遺囑認證不再具有優先效力。但修改后的最終遺囑要隨著時間的推移,以最終遺囑為標準。無論是不動產的繼承,還是其他財產的繼承,都可以通過公證、自書、口頭、錄音、代書五種遺囑形式。不過,《民法典》修正案還增加了兩種新的立遺囑方式,即打印和錄像。但需要有兩個及以上的證人。秘密立遺囑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無論如何,繼承、出售或轉讓給轉讓人最劃算的方式是什么?首先,由于轉讓成本最高,因此不包括轉讓,約占房產估計價值的4.3%。售價約為成交價的3%。遺囑繼承不收取額外費用。如果你已經擁有房產,不管你繼承了多少年,你都必須為房產銷售繳納20%的稅。當然通過這兩種遺產繼承形式,也可以將遺產過繼給子女。對于繼承父母財產的子女來說,在遺囑有效的情況下,選擇遺產轉移也是最經濟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不需要納稅,只需要280元左右的注冊費就可以了。這自然是孩子們最便宜的繼承方式,有了遺囑就不存在糾紛。
談談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
文化 遺產保護包括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為什么要保護文化遺產呢?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在哪里?以下是我整理分享的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的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
文化遺產保護包括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我國文化遺產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 思維方式 、 想象力 ,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結晶,也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保護文化遺產,保持民族文化的傳承,是連接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創造性,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前提。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我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在漫長的歲月中,中華民族創造了豐富多彩,彌足珍貴的文化遺產。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取得了顯著成效。
與此同時,也應清醒地 國家文物局:文化遺產人人保護 保護成果人人共享 看到,當前我國文化遺產保護面臨著許多問題,形勢嚴峻,不容樂觀。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 傳統文化 ,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國務院決定從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并發布了加強遺產保護的通知。 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
我國文化遺產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結晶,也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保護文化遺產,保持民族文化的傳承,是連接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創造性,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前提。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文化遺產保護-緊迫性
文化遺產保護相關書籍 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文化生態正在發生巨大變化,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收到嚴重威脅。不少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古建筑、古遺址及風景名勝區整體風貌遭到破壞。文物非法交易、盜竊和盜掘古遺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一些地區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貴文物流失境外。由于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文化遺產消亡或失傳。在文化遺存相對豐富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由于人們生活環境和條件的變遷,民族或區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刻不容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高度,從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保護文化遺產的 措施
落實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成立國家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要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以及公眾和輿論監督機制,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要充分發揮有關學術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加強執法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爭取早日出臺。抓緊制定和起草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抓緊研究制定保護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要嚴格依照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辦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抵制和制止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和行為。嚴厲打擊破壞文化遺產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充實文化遺產保護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執法不力造成文化遺產受到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科技的研究、運用和推廣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
加大宣傳
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各級各類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經常舉辦展示、論壇、講座等活動,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 教育 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各類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大力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及事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與此同時,國務院有關部門也要切實研究解決自然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自然遺產保護工作。
文化遺產保護的六個趨勢
第一是保護要素方面。
文物保護只保護文化要素,而文化遺產還要保護文物要素和自然要素共同生存的文化景觀,我們國家自古以來崇尚天人合一,所以有著大量文化與自然、人與自然共同創造的文化結晶。
第二是文化遺產的保護。
文物保護往往保護的是靜態的,古遺址、古寺廟,包括萬里長城都是靜止不變的,而文化遺產還要保護那些動態和活態的,比如人們居住的場所。因為文化遺產并不意味著死氣沉沉,靜止不變,它完全可以充滿生活氣息,和對今天做出貢獻。比如江南水鄉、民族村寨,今天都作為保護的對象。
第三是保護的空間尺度。
文物保護往往只是保護一個橋、一個塔、一個古建筑群,一座村莊、一個城市,但是文化遺產保護的尺度和氣魄更大,它包括大遺址群、文化線路等,比如沙漠絲綢之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就希望中國政府牽頭,帶動絲綢之路這處世界最大的文化遺產項目申報世界遺產,它包括佛教絲綢之路、沙漠絲綢之路、綠洲絲綢之路、草原絲綢之路,還包括水上絲綢之路,串聯了97個國家。
第四是保護的時間尺度。
文物保護過去重視古代文物,后來開始重視近代史跡,但是文化遺產還要重視當代文物的保護,因為這一百年的變遷比過去上千年變遷的總和還要激烈,但是這一百年的生活、工作遺存下來的東西往往消失的更快,人們認為它是普通的、一般的、大眾的。比如上個世紀二三十年代農民協會的牌子,反映的是人民公社的文化現象,現在全國上下就找到了兩塊,誰家里要有第三塊,就是國寶級的文物了。
第五是重視民間文化遺產的保護。
過去文物保護往往是注意保護那些宮殿、寺廟、教堂、紀念性的建筑,但是今天文化遺產保護還要重視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比如福建土樓已經列入世界遺產。
第六是注意保護非物質要素。
文物保護保護的是物質形態的文物,而文化遺產還要保護非物質要素,特別是物質要素和非物質要素共同生成的文化景觀。傳統的工具、技術和材料由當地民眾組織起來去修復,這樣做有三點好處:一是當地民眾修自己的生產生活設施會非常精心,因為它要使用,它不是以賺錢為目的;二是通過以工代賑的形式,能夠改善他們的生活;三是使這些傳統的工藝技術能夠通過這些修繕得到一次大普及、大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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