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結婚證同居兩年彩禮返還嗎
未領結婚證同居兩年彩禮是否返還,需要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的酌定返還額度;
女方不退彩禮的條件,具體如下:
1、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已經共同居住的;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未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4、男女雙方未同居生活,彩禮確實已經同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同居一年半未領證返還彩禮
如果男女同居后因種種原因退婚,新郎新娘應全部歸還。按照規定,如果雙方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男方要求女方退還彩禮,法院一般會支持男方的要求。事實上,領到結婚證后未同居者,離婚時也可要求對方撤回抽獎。
一、同居生活一年半要求退還彩禮 同居彩禮返還規定是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結婚或者是結婚之后沒有同居的話,可以要求退還。一般不能返還。 司法實踐中對于彩禮返還請求的處理: (一)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二)戀愛中純粹自愿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三)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男方給付彩禮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解除同居關系時,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如果產生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二、怎么判斷是否屬于彩禮 要判斷何為彩禮,首先要明白彩禮的基本含義,彩禮僅指基于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付對方數額較大的財物。其構成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訂立婚約為前提條件和基礎。婚約一般認為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俗稱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金錢和其他物品,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禮。 2、需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雙方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或者訂立婚約之后,給付財物的行為要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關于給付金錢的數額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間人(俗稱媒人)從中按習慣商定,有時還要通過中間人交付。這種情況下,給付財物既不是給付人主動贈與,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都清楚該財物就是為訂立婚約而給付的彩禮。如果當地并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那么雙方之間發生財物給付行為也就不是彩禮。如果彩禮的數額明顯超出當地風俗習慣,而且明顯超出給付方的支付能力,就應當認定為借婚姻索要財物行為,其實質就不再屬于彩禮性質。 3、所給付財物的價值按照當地生活水平屬于數額較大。雙方訂立婚約后,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需要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財物,其數額或價值就必須符合當地的標準,該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規范,但是,最起碼要符合彩禮所具有的擔保性質,要符合同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 綜上所述,返還彩禮一般是男方要求的,只要未依法登記結婚,這種行為都可以進行。如果結婚登記,彩禮會給男方的生活帶來很大的困難。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因此彩禮的返還也必須以合法的理由進行處理。
男女雙方同居不領證,彩禮需要退還嗎?
同居期間的彩禮是需要退還的,因為雙方還沒辦理結婚登記。
《民法典》對彩禮是否返還沒有規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釋規定,男女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同居并生育子女的,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以后未生活在一起的,則需要退回彩禮的金額。
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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