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婚后公證是否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婚前財產公證是有效的,因為公證是我國具有國家強制性的一種證明形式。當事人對財產做了婚前公證的,意味著其財產確權的效力又增加了更強有力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婚前財產公正有效嗎?
我是可以接受婚前財產公證的,而且我覺得這樣非常的公平?;榍巴ㄟ^自己的努力得到的東西屬于個人,婚后共同努力的東西才屬于雙方,有時候分得清一點比較好。
我覺得婚前房產好像不需要做財產公證,但是存款一定要做財產公證。這也是對于那些有存款的人,有很多年輕人結婚的時候身上都沒有存款,而且買房也花的所有的錢。對于這些人,婚前財產好像一點用也沒有,因為沒有財產可公證。
往往都是家境比較好的雙方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在婚前他們的個人存款就非常的多,而且這部分個人存款必須做婚前公證。有可能他們家里有兄弟姐妹,所以這筆錢又不能交給父母,還是做婚前公證比較合適。
我覺得婚前公證是非常合理的,本來就是婚前自己奮斗努力的結果。而另一半完全沒有參與這個過程,為什么不分的清楚一點?婚后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但是婚前的財產必須進行公證。
因為現在的婚姻關系變化的太快了,誰知道哪天因為什么事情要走向離婚。這就是為了自己考慮,而且為自己多考慮一下,根本沒有任何壞處。如果不做婚前財產公證,那么那些存款沒有辦法證明是婚前財產,部分錢在離婚的時候都得分給對方一半,誰愿意?這件事情根本不分男女的,所以我覺得婚前財產公證是非常公平的做法。保全雙方在婚前的努力的結果,這是非常公平的事情。
「婚前財產公證」不只能規避自己跟動機不純的人結婚的風險,也能通過這個方法,讓彼此都能了解對方真實的「財務狀況」。
關鍵是了解對方真實的「財務狀況」這件事啊。
考慮未婚的男女們,在結婚之前先問問自己這兩個問題:
1.連自己的真實財務狀況都不敢讓對方知道,你確定這個人是你想要攜手余生的人嗎?
2.連對方的真實財務狀況都不知道,你就敢跟他結婚?不怕「殺豬盤」嗎?
如果雙方情投意合,互相欣賞,雙方資產情況相當,此情況,無需多慮,沒必要做財產公正。
雙方婚前資產,無論何時離婚,還是屬于本人,就別讓婚前公正這樣的事破壞感情了。
結婚是一種承諾,如果還未結合,先把金錢擺在前面,未免太傷感情,留下不信任對方的種子,婚后生活也會預埋一絲裂痕。
感情很好,但是資產懸殊過大,這時,資產較多一方可能有些顧慮,另一方如果不想占便宜,也會同意做婚前公正。
如果擔心引起兩個人的信任危機,不想用「婚前財產公證」,你也可以在婚前找一個合適的時間,兩個人就開誠布公的談一談。
婚前財產公證有用嗎?
我能接受婚前財產公證,到底是捍衛愛情還是愛情的殺手,這個要辯證看待:
第一,之所以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財產公證,是因為這份公證聲明可以使雙方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每一個想要結婚的男人和女人,都有對愛情的向往,對未來的向往,都不愿意在未來面臨離婚或者財產糾紛。 但是財產公證可以給每個人一定的約束力,讓他們在結婚后可以知道對方的個人財產是什么。 萬一發生不幸的事情,法律也會根據兩人之前做過的財產公證的結果來做出判斷。此外,很多人離婚后往往涉及很多財產分割。
第二,如果婚前沒有進行財產公證,就意味著他們在離婚后的財產分割上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尤其是在一些短期婚姻中,為了避免麻煩和不必要的糾紛,男女雙方都會選擇進行財產公證。
再次,不好的分析。 財產公證的結果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這往往讓很多人得不到保障。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如果男方購買的房子在雙方結婚前的公證時就列為個人財產。 多年以后,如果男方出軌,準備選擇拋棄妻兒,那么女方的一方往往是很被動的。 即使女方起訴,公證結果往往會裁定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因此,夫妻之間必須有一個人來承擔冤屈。另外,如果是無形財產,在公證的時候是沒有辦法衡量的,所以這會導致無形財產產生的收入仍然屬于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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