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未結婚分開后分財產嗎
對于一般同居關系情況下的財產糾紛,應當結合社會背景、當事人行為預期以及法律相關規定進行綜合考量。
近年來,隨著社會思想觀念的變化,人們的獨立自主意識明顯增強,對婚姻家庭領域也產生了一定影響,男女雙方不僅要求各自人格的獨立,更要求經濟的自主。
因此,很多人選擇了同居的方式生活,另外,還有相當大量的獨身老年人群體,為了避免再婚導致的財產共有以及與子女的矛盾等考慮,也選擇同居的方式。
此種情況下,如果簡單地以同居期間共同生活的事實認定財產共有,可能并不符合當事人的預期。
從法律規定看,《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可見,法律是倡導有結婚共同生活意愿的男女辦理結婚登記的。在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沒有選擇這種方式,也意味著放棄了法律對其在婚姻關系中的保護。
有一種觀點認為,同居關系終止后,受害的往往是女方。比如,雙方同居生活了很多年,最后感情破裂,如果財產不能共有,女方有可能一無所有被凈身出戶,這種結果將不利于保護婦女的權益,沒有體現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原則。
經研究認為,所謂保護婦女權益,應當是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同居并非法律所倡導的行為。在過去的審判實踐中,對非法同居關系中的當事人,即使女方懷孕在身,男方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而不受《婚姻法》有關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對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
同樣道理,處理其同居期間的財產問題也應有別于合法婚姻。比如,鐘某是外地來京的打工者,在某商場當導購小姐。2000年她與王某在王某父母的房子里一起同居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邀請親朋好友舉行了簡單的婚禮。
他們在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冰箱、彩電、空調等物品。后來王某移情別戀,起訴到法院要求鐘某搬出住所,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
鐘某認為自己付出了很多,應當有權繼續居住在王某父母的房子里,房間里的物品也應有自己的一半。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為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保護。對于同居期間所購置的財產,因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房子的所有權是王某父母的,鐘某不能取得該房的居住權。
同居期間的財產繼承問題
由于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不是合法配偶關系,男女雙方也不能以配偶身份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而且,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之間,不發生姻親關系,也不能以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的身份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當然如果無效婚姻或者被撤銷婚姻中的一方在遺囑中以另一方為受遺贈人的,是遺囑人依法對其財產的處分,應予以準許。
如果沒有遺囑時, 如果一方對被繼承人照顧、扶養較多的,可以根據《民法典》繼承編中的第1131條的相關規定,分得適當遺產。但是這同法定的配偶繼承權有著嚴格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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