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是不可以分割的,可以分割的只能是宅基地上的使用權在離婚的時候,宅基地的使用權如果是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原則上是平均分割,但也可以雙方當事人協議折價補償,另一方就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破裂,決定離婚時必須解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而雙方共有房產的,進行離婚房產分割將直接關系雙方的利益。但是,農村戶口的人離婚時,共有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因為法律上對此做有限制,所以有些人便不知道要怎么處理。 首先,按規定,離婚時進行房產分割,并且分割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必須遵守農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鎮居民轉讓規定。 并且,起訴離婚后,法院也不能以拍賣方式分割。 其次,夫妻雙方可以協商確定房屋占有人。根據離婚的規定,雙方可以先協商確定離婚房產的分割,確定誰占有房屋,是否進行房屋補償等。 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不下,或者直接起訴離婚時,將房產分割問題交給法院處理時,法院會遵循以下的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共同生活時遭到損壞后,另一方不予補償。 因此,雙方取得該房屋的可能性是相同的,不過因為離婚后女方繼續生活在原地不具有可能性,所以,實踐中的做法是,將房子判給男方所有,不過男方要按房屋價值的一半補償女方。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宅基地不可以分割,因為宅基地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分割。獲得房屋的一方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1、需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級政府批準;,2、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3、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4、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并轉讓。,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2、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綜合上述所說,宅基地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夫妻雙方不得分割,但宅基地上所存在的房屋如屬于共同財產時則可以分割。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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