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一方不執行的處理方式:若協議尚未生效,當事人可再次協商,協商不成的,可起訴離婚。若協議已經生效的,如果一方不按協議履行,另一方需要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經法院審理判決后,當事人可以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雙方離婚后,如果一方拒絕履行離婚協議上約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具體操作方法如下:1、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材料包括:起訴書、原被告身份證明、離婚協議書復印件以及其他可以證明被告不履行義務的證據材料。2、法院對材料進行審查,予以立案后向被告送達訴訟狀副本,確定開庭日期、向原被告寄送傳票。3、開庭審理,法官根據審理情況做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實應當履行而未履行義務,法院會判決被告履行。判決生效后,被告應當按照判決結果履行義務。若被告在判決書上限定的時間內仍不履行的話,原告可以憑借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屆時,法官會按照申請的數額對被告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怎么辦
(一)對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
(二)經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后,當事人依生效法律文書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不履行離婚協議書如何起訴
不履行離婚協議書的起訴方式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申請法院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強制執行。
三、不履行離婚協議多久內起訴有效
協商不成起訴離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應準備、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
(一)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起訴狀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二)《 結婚 證》原件及復印件三份,復印件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復印件交給法院;
(四)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交給法院;
(五)孩子的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三份,復印件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六)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 民法典 》規定的離婚必備條件的證據材料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一份;
(七)其他主張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六十一條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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