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還可以要求重新分配財產。 離婚后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情形: 1.離婚時,未對婚姻續存期間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雙方可協議分割或通過法院訴訟分割。 2.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離婚后才發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時,雙方已經協商分割財產,離婚后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可以在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但起訴方要證明財產分割協議的簽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根據法律的規定,領取了 離婚證 ,雙方的婚姻關系也已經結束,簽訂的 離婚協議書 也產生了效力。 如果一方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法律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的,可以去法院起訴重新分割財產: 1. 協議離婚 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 債務 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或處理債務。 2.協議離婚后,一方對 離婚協議 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 財產分割 協議; 3.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4.登記 離婚 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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