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對雙方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簽訂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時產生爭議。男方雙方在簽訂婚前協議時需要具備:(一)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同時,協議約定的內容還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在此情形下簽訂的婚前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雙方是需要遵守和履行協議內容的,有時,協議內容不能履行不是因為協議有效無效,而是協議內容無法操作或執行引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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