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先提出離婚的人會不會吃虧?
先提出離婚不會吃虧。先提出離婚的一方對于分割財產、孩子撫養權歸屬等事宜沒有任何影響。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離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可訴至法院由法院判決。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是以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不是說誰提出離婚要求,誰就應當在財產上讓步,這是錯誤的理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訴訟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訴訟離婚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申請。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 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后,給雙方發傳票,通知開庭時間。
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訴訟離婚需要的材料:
1、起訴狀。
2、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
3、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5、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6、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7、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8、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9、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10、其他材料。如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先提出離婚的一方會吃虧嗎
提出離婚的先后并不決定誰吃虧,法律立場上,夫妻雙方有平等地提出離婚的權利。財產分配基于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與誰先提出無關。
實踐角度,先提出方可能急于結束關系,這可能讓對方借此機會在財產或條件上要求更多。先方為了快速解除婚姻,可能會在某些方面做出讓步,以求盡快離婚。
心態與迫切程度對結果有影響。先方在心理壓力下可能因急于擺脫關系而在離婚條件上妥協。而“先提出吃虧”觀點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雙方的談判能力與心理素質。
因此,“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的觀點并非絕對。關鍵在于雙方的談判策略、心理狀態以及對離婚的迫切程度。在處理離婚時,保持冷靜,避免沖動是十分重要的。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尤其在財產分割條款上,務必深思熟慮,權衡利弊。對于條件不利的協議,冷靜后可能難以撤銷。若對方已草擬協議,最好在決定簽字前充分考慮,或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女方先提出離婚有可能吃虧嗎
女方先提出離婚有可能吃虧嗎一、女方先提出離婚有可能吃虧嗎?
1、任何方提出離婚都談不上吃虧的問題。只是女方在提出離婚時,另一方可能就會抓住女方急于離婚的心理,以堅決不離為手段,迫使女方在財產方面或其它方面讓步。女方如果提出離婚,就要運用法律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以及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女方先提出離婚孩子歸誰?
孩子由誰撫養需根據經濟狀況、孩子的生活習慣等情況考慮。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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