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小孩的辦理程序如下:
1、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2、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原則以及法律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查,依法辦理;
3、經審核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法律分析:直接到孤兒院領養小孩,需要以下手續:
(1)收養人提供手續:
申請書;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收養人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說明;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無傳染病、精神病);
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街道或鎮計劃生育部門)
(2)送養人提供手續:
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
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該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
組織作為監護人的,提交其身份證件(福利機構負責人)
(3)被收養人提供手續:
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養的書面的意見書;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天,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法律依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以及收養人出具的子女情況聲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對收養人出具的子女情況聲明,登記機關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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