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和有精神病的人離婚嗎
可以和有精神病的人離婚嗎精神病是可以離婚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精神病人離婚不能協商,應直接訴訟離婚。
如果精神病人結婚之前的監護人同意與之離婚并協商一致,可以辦理離婚手續。
但是不同意,另一方起訴離婚,需要到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離婚可以妥善的安排好精神病人今后的生活等事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和精神病人離婚麻煩嗎
如精神病人僅是輕微精神問題,不影響民事行為能力,則可以同正常人一樣通過訴訟或者協議離婚。
如果精神病人的疾病程度已經達到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那么,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對于已受理的,基于民事行為本身的無效性,則需要對具體行政機關行為予以撤銷或者確認無效。
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的行為應屬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應通過訴訟進行。
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六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也就是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父母或成年子女,不能直接代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需通過變更監護權后,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樣的規定是等于將這段婚姻關系的權利交給婚姻當事人,疾病是否影響婚姻由當事人決定,將決定權交給婚姻的當事人。如您是結婚后才發現對方這個問題,并且希望離婚,也可以通過訴訟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和精神病人怎么離婚快?
和精神病人離婚,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在準備好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快速的辦理離婚手續,由于精神病人是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所以無法進行協議離婚處理,只能進行判決離婚。
一、 和精神病人怎么離婚快?
和精神病人離婚,可以提交相關證據到法院起訴處理,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這是最快的離婚方式。在司法實踐中,登記離婚要簽離婚協議,需要當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精神病患者恰恰不具有相應的辨認、表達能力,更無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民政部門對此種情況的離婚是不予受理的,要通過訴訟解決。而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是感情破裂,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意見》明確:“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久治不愈是舉證關鍵,可能會面臨較為漫長的訴訟程序。
另外,精神病人要區分情況,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離婚同正常健康人離婚程序。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設置訴訟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代理人,夫妻之間作為第一監護人并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代理人。而對于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的權利。
二、離婚訴訟案件中的注意事項
一是認定問題。法院要結合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參照醫院診斷證明,必要時還得綜合病人鄰居、村委會的證明,來對當事人患精神病以及民事行為能力情況進行認定。
二是變更監護人。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第一監護人是配偶,而訴訟中監護人又是其法定代理人,一旦涉及離婚的話,存在嚴重的利益沖突,需要從患病者的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中變更監護人。
三是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問題。子女應以對其成長有利為原則,而財產分配上,如果精神病人離婚后生活困難,非患病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需要明確的是,對于精神病人離婚的前提是需要對其進行合法的鑒定,必須鑒定其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如果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那么也是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協議離婚的,具體情況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
法律不允許和精神病離婚
不對,可以和精神病人離婚,但是程序會復雜一點。首先和精神病人是不可以協議離婚的,必須要訴訟離婚。其次起訴離婚之前需要更改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否則是不可以起訴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與精神病人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對于精神病人的特殊性,起訴到法院離婚,首先會審查患有精神病的配偶在離婚過程狀態中是否屬于精神病發病期,如果該精神病人能自主表達意思的時候,這和正常人離婚程序一樣。若是病發期,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會依法指定其父母或其他作為法定代理人,由其父母代理其參加訴訟。
2、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標準是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此雙方只要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法院都會依法準予離婚。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二、精神病人如何離婚
1、精神病人是不能夠辦理協議離婚的。協議離婚又稱為自愿離婚,是指婚姻關系而雙方達成合意而解除。協議離婚要求夫妻雙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存在欺騙、脅迫等情形,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才能有效,才能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
2、如果一方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應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缺乏達成有效離婚協議的要件,故此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不允許精神病人辦理協議離婚其實是對精神病人利益的保護,以避免精神病配偶利用精神病人的疾病達到自已不可告人的目的。
三、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1、嚴重遺傳性疾病。
①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②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2、指定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對于因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是否準許結婚。因此,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不為禁止結婚的條件。
四、精神病人不能離婚的規定是什么
1、精神病患者不能“協議”離婚。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系是一種身份關系,因此一般說來,對于婚姻關系中實體性的權利義務,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提出主張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自己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
2、正因為如此,我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這樣的人離婚不能用“協議”方式,而必須通過訴訟,讓法院來判決。
五、離婚手續
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
六、離婚程序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5、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
七、頒發離婚證步驟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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