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程序是怎么樣的
法院調解程序是一項旨在解決爭議并促進雙方達成協議的重要機制。通常情況下,當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后,法院會指派專門的調解員進行初步調解。調解過程主要圍繞雙方爭議的核心問題展開,調解員通過溝通、協商,努力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如果調解成功,法院將出具調解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案件就此結束。若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案件將被移交至立案庭,進入正式的立案程序,進一步審理。
在立案后,法院會在正式開庭審理前再次詢問雙方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調解。這一環節的詢問是基于對雙方意愿的尊重,同時也為雙方提供了一次最后的機會,以便在法庭正式審理前達成和解。若雙方依然選擇調解,調解員將繼續進行調解工作;若雙方仍無法達成一致,法院將正式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在整個調解過程中,法院調解員扮演著關鍵角色,他們不僅需要具備良好的溝通技巧,還要具備法律知識,以便在調解過程中提供專業指導。調解員的任務是幫助雙方找到共同點,解決分歧,從而實現和解。這種調解方式不僅有助于節省司法資源,還能促進社會和諧,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調解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人性化特點,它能夠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雙方的意愿進行調整。這種調解方式不僅有助于解決爭議,還能在一定程度上修復雙方的關系,減少對立情緒。因此,法院調解程序在解決爭議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值得雙方當事人充分考慮和利用。
在法院調解,方案由誰而定
方案由法院審判人員制定。
法院調解,是指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和協調下,就案件爭議的問題進行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并經人民法院認可,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一種訴訟活動。因此,也稱訴訟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的原則、調解的程序、調解書和調解協議的效力等。既然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訴訟活動,行使審判權,審理結案的一種方式,就既要講事實也要注意調解方法和技巧。
一、法官在調解案件時要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即使調解也要使當事人明白責任的歸屬。《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因此,法院調解的過程實際就是辨明是非,明確責任,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的過程,通過調解使當事人明白什么是法律禁止的和不應當做的,什么是合法的和受法律保護的,從而達到加強當事法制觀念,預防、減少糾紛的目的。 “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新時期民商事審判工作十六字指導原則,也是人民法院落實黨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部署的重要實踐。因此,在民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要牢固樹立“以調解為主,堅持多調少判、調判結合”的原則,將調解貫穿于整個訴訟活動中,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二、官在調解案件時要注意調解方法和技巧。
法官在調解案件時不但要有嫻熟的審判技巧,還必須具備一定的溝通與協調能力,依據事實和法律,為雙方當事人提供咨詢意見,分析糾紛的癥結所在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所在,提出可供討論的解決方案,促成矛盾的解決。總之面臨紛繁復雜的社會糾紛,面對形形色色不同類型的當事人,應采用不同的調解方法和技巧。
1、怎樣勸解固執己見的當事人?固執己見的當事人,他們不僅會拒絕接受你的意見,甚至還會執著地堅持自己的意見,反駁我們。對這種人我們不能試圖用提高嗓門或用急切的講話方式壓服他,而是要從仔細了解他為何不接受你的觀點著手,弄清他的想法到底是什么。首先,從一些簡單的問題開始,站在尊重他,看重他的角度,打消他的對立情緒,鼓勵和激發他說出拒不合作的真實理由,同時要耐心聽取他的敘述,千萬不要打斷他的講話,因為我們聚精會神的態度會使他得到尊重,感到自己的重要。在和諧愉快的氣氛中交談,我們提出的建議、意見他便自然而然地被接受。
2、說服剛愎自用的當事人?考察當事人想法中的弱點也是說服糾紛當事人的一種有效方法,尤其是對那些剛愎自用的當事人。一般說,這類當事人處于糾紛中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尊嚴和利益,他們不僅堅持自己的觀點和要求,而且還一意孤行,使得對方當事人不能接受。為了幫助這類當事人客觀地、實事求是地說出自己的想法,我們要先讓其作為矛盾主要一方開口說話。在他講述辯解的過程中注意發現他的理由不足、證據不全、邏輯混亂等弱點,盡可能多地去掌握情況,直到讓他提出具體解決辦法后,我們再幫助他分析,要引導他自己發現自己的要求有哪些地方不現實、不合理,從而心甘情愿地接受我們的觀點和辦法。
3、怎樣說服蠻不講理,死不認帳,心存僥幸的當事人?我們必須在深入細致調查,掌握充分事實依據的基礎上,做到有備無患。對于此類當事人,在調解糾紛時,我們要出示真實全面的事實證據,必要時我們還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打消其心存僥幸的想法。
4、怎樣安撫、開導生性軟弱、遇到挫折就悲傷痛苦甚至有輕生念頭的當事人?對悲傷痛苦的當事人,要婉言撫慰使其精神好轉;對有輕生念頭的當事人,要積極開導使其回心轉意。安撫開導這類當事人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仔細觀察,掌握當事人的情緒特點;第二,區別對待,針對不同情緒的當事人說不同的安慰話;第三,把握說話時機,一旦發現當事人情緒激動就要千方百計使其冷靜下來,利用親情和對未來生活美好的展望啟發他,感染他,避免發生過激行為,釀成自殺性事件。我們只有把握了糾紛當事人的個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對癥下藥,有針對性地采用不同的調解方式和方法,攻心為上,突破當事人的種種心理障礙,達到化解矛盾糾紛的目的。
總之,調解工作是以解決各類矛盾糾紛為目的的一項艱苦工作,也是疏導人際關系,倡導誠信友愛社會風尚,構建和諧社會,保持社會穩定的基礎性工作。在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今天,作為一名肩負民商事案件審判責任的法官,要把調解作為民商事案件結案方式的第一選擇,把調解工作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方針,盡可能減少“對簿公堂”,多一些調解疏導,融法、理、情為一體,化解矛盾,促進和諧。要加大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比重,堅持以“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為目標,積極探索各方當事人自愿前提下的“判后調解”,要進一步從制度上推動當事人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積極性,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和諧司法盡心盡責。
法院調解對于息訟止爭及維護鄰里和睦、社會穩定、節約訴訟成本與司法資源,有很重要的正面作用。要真正做好法院調解工作,使之既要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則和審判方式改革的要求,還要使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都滿意,并非是件容易的事。同樣一件案子,如交給不同的法官進行處理,往往會出現不同的結局。其中就有一個調解策略與技巧問題。
策略是從宏觀上把握調解,技巧則從微觀上操作調解,兩者相互補充,不可或缺。
一、宏觀上把握策略
在法院的調解工作中,離不開法理剖析,但這還遠遠不夠,要想收事半功倍之效,則必須講究調解的策略,筆者認為至少應該把握以下三條基本的策略。
一是把握基本前提。分清是非,明確責任是調解成功的基本前提。只有讓當事人雙方分清了是非,明確了各自的責任,調解才有基礎,調解的理由才有說服力,當事人才會自覺自愿地接受法官提出的調解方案。否則,有時即使無過錯的一方再讓步,過錯的一方也不會接受對方提出的調解意見。因此我們在調解中,無論當事人是否愿意,作為案件的承辦法官都應主動地組織雙方當事人分清是非,明確責任,這樣既可使調解成功,又可防止調解后產生后遺癥。
二是把握個案特點。因案制宜,有的放矢,是調解成功的關鍵因素。有的案件可以采取面對面的庭審調解方式,有的則只能采取背靠背的庭下調解方式;群體性糾紛案件,要把工作的重點放在有影響的“領頭人”身上;婚姻家庭糾紛則要把重點放在社會地位、經濟條件相對強的一方身上;人身損害賠償則是把重點放在加害一方等等。總之要因案因人而異,不能機械照搬。
三是把握調解時機。掌握火候,把準時機是調解成功的必要條件。法院調解的順利與否、成功與否均與所承辦案件的法官能否把握好調解的時機與火候緊密相聯。如雙方對案件的標的(如經濟糾紛)爭議很大的時候,雙方的感情尖銳對立的時候(如離婚案件)就不能急于進行調解。這樣即使調攏了,也有可能出現一方反悔的“后遺癥”,甚至還會使當事人對法官產生一些合理性的懷疑。再比如雙方雖然爭議不大,但是說話不投機,這個時間最好不要調解,俗話說得好“話不投機半句多”,這樣需待雙方感情稍微緩和時再調解。
五、運用調解技巧。所謂調解技巧,就是調解主持人對當事人做說服疏導工作,促使雙方自愿協商達成調解協議的方法或竅門。總結審判實踐經驗,以下十種調解方法,運用效果較好:
(一)保持中立取得信任法。保持中立就是法官在審理案件中,與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距離,不偏不倚,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建立起雙方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感,這是順利開展調解工作的前提。
(二)基本事實與法律關系清楚法。法官應當通過閱卷審查、證據分析、聽取當事人陳述和案件審理的方式,了解案情,弄清案件基本事實,理順法律關系,這是能夠正確開展調解工作的基礎。
(三)主動引導法。做調解工作,法官不僅是裁判者,還應當積極充當雙方關系的斡旋協調者。在調解中法官不能機械理解當事人自愿原則,要把程序上的自愿與實體上的自愿結合起來,才能引導當事人展開調解。僅僅在程序上征求當事人是否同意的作法,是不能打開調解局面的;當出現調解僵局,法官應當主動介入打破僵局。
(四)調解方案應變法。把法官提出調解方案與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相結合,改變僅由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的作法。法官要準備多種調解方案,應供當事人的選擇,并根據情況逐步展開。
(五)是非責任適度評說法。調解要分清是非責任,但并不應當象判決說理那樣明明確確,要根據案情留有余地,張弛適度,有的點到為止,有的含蓄表示,有的明確評判,還要善用道德規范、公序良俗釋法說理。
(六)營造調解氛圍法。一般來講,訴訟當事人都有一定的對立情緒,要使調解達成協議,法官必須根據不同案情,恰當把握當事人情緒,營造有利的氛圍。采取“面對面”和“背靠背”相結合、趁熱打鐵和冷處理相結合的方法,有時對當事人的情緒激動要善言軟化,有時也允許當事人適度宣泄。還要選擇布置恰當的場所,適用不同案件調解的需要。總之,從有利于調解出發,調控調解氛圍。
(七)情義融化法。當事人雖因矛盾糾紛走上法庭,但多數都曾有不同程度的情義聯系。因此,在調解中,要善于利用當事人間的情義關系,喚起他們過去的感情或友誼,使得雙方互諒互讓,握手言和。
(八)利益平衡法。一方面,要尋求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點;另一方面,分析當事人個人利益的平衡。使雙方當事人利益平衡,各得其所,減少無謂的爭議,不打不必要的“氣官司”。
(九)困難諒解法。在訴訟調解中,確因經濟困難,難以達成調解協議的不少。善于引導權利人從維護自身利益的大局和實際出發,體諒對方困難,在給付數量和時間上作適當的讓步。既不會對權利人的利益造成大的損害,也有利于義務人自覺履行,實現權利人的權益。
(十)潛移默化法。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都要向當事人傳遞中華民族“和為貴”的優秀傳統文化理念,在當事人起訴、應訴、送達法律文書、接受當事人證據、依法調查、告之訴訟權利義務和訴訟風險提醒中,提醒當事人運用好調解、和解的方式。在證據交換、庭審調查、庭審辯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中,引導當事人盡量選擇調解和解的方式解決爭議,為開展調解打下基礎。對一些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也要強調法官認真做好釋法工作,向當事人分析是非責任的利害關系,為當事人服判息訴打下思想基礎。
法院起訴離婚的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中國的離婚調解分為有關部門對離婚糾紛的調解即訴訟外調解和人民法院對離婚糾紛的調解即離婚訴訟中的調解。
法院起訴離婚的調解程序有三:
(一)起訴前調解。當你起訴離婚時,法院并不立案,而是開一個收取材料的單子,在45天內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此時他會聯系被告,確認被告的身份和地址,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調解下進行調解。
(二)庭前調解。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支持下調解。
(二)訴中調解。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著重于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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