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離婚證明需要什么手續(xù)
夫妻一方去世的不需要辦理離婚證,另一方可憑配偶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辦理再婚登記。在我國,一方死亡,婚姻關系自動解除,另一方的婚姻狀態(tài)為喪偶。需要辦理離婚手續(xù)的是指雙方都在世,但是由于感情破裂,而通過協(xié)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一、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怎么辦理 1、申請 (1)雙方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 (3)其中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在審查過程中,必須全面了解協(xié)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yǎng)、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于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當事人從領取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人去世了怎么補辦離婚證
夫妻一方去世的不需要辦理離婚證,另一方可憑配偶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辦理再婚登記。當事人離婚證丟失,可以由當事人本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一方死亡,婚姻關系自動解除,另一方的婚姻狀態(tài)為喪偶。
一、補辦離婚證需要的手續(xù):
1、申請:雙方當事人持上述材料,一起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2、受理審查:民政部門接到材料后,當場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照片和其他證明材料,并核對無誤;
3、登記:雙方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簽名、按指印。工作人員填寫《補領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后,登記編號、打印離婚證;
4、發(fā)證:辦理以上登記手續(xù)后,相關登記手續(xù)存檔,當場補發(fā)給雙方離婚證書。
因此,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持配偶死亡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fā)結婚證、離婚證。
人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死了應該如何辦
在離婚訴訟中,若一方當事人不幸離世,法院會依法終結訴訟程序。這基于民訴法規(guī)定的情形,包括離婚案件一方的死亡。由此,離婚訴訟的進行會因一方的死亡而自然中止。
在訴訟過程中配偶離世,并不意味另一方失去繼承權。其仍可要求繼承遺產中應屬于其的部分。若夫妻財產約定不明,需先將共同財產分割,再依繼承規(guī)定處理個人財產部分。即便一審判決未生效或已失效進入二審,若一方在訴訟期間離世,另一方仍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若婚姻關系因一方死亡而終止,而非通過離婚或法院判決,另一方繼承權仍應得到保護。
債務人死亡案件牽涉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參與人及集體組織等。訴訟中適格被告的確定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債務人已死亡,失去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原告應變更適格主體,否則法院會駁回起訴。遺產未分割時,數個繼承人均應作為被告參與訴訟。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放棄繼承的,不負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遺產分割結束后,各繼承人按其繼承份額按比例清償債務,所有參與遺產分割的繼承人共同作為被告。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在共同共有財產析產前,對遺產實施保管的,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債務人死亡后,若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所有繼承人、受遺贈人均放棄權利,存有遺產的遺產保管人則作為被告。
在訴訟過程中債務人死亡,原告應申請變更被告。若原告未申請變更,法院應主動釋明,避免訴累。若原告不變更,則法院應駁回起訴,讓原告另行起訴。這些法律程序和規(guī)定旨在確保在各種復雜情況下的權利得到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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