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除婚姻后是否會有離婚記錄?
領證后撤消婚姻會留下記錄。
此種情形下,該婚姻視為自始至終無效;
由于其不具備法律上所認可的合法性,原夫婦雙方不構成夫妻關系。
在重新申請登記時,這也不應被視為二次婚姻。
對于涉及嚴重健康問題的一方,應該在婚前如實地告訴對方,若未做到誠實相告,那么另一方有權向司法部門提交申請撤銷婚姻。
如果是受到壓迫而訂立的婚姻,受壓迫的那一方同樣有權向法院申請撤回婚姻。
撤銷婚姻的申請應在壓迫行為結束后的一年之內提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保留多久的記錄
一般查一年到三年,法院不會主動查詢當事人的銀行流水,但當事人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可以向法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去查對方的銀行卡流水記錄,或者委托律師辦理。如果銀行流水屬于案件的證據需要,且對方無法通過個人能力調取的,可以申請法院查詢。
法律分析
法院查離婚財產銀行流水的時間,沒有統一的規定,原則上涉及雙方收入而又否認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對方要求一方提供近期銀行往來流水。各地法院也不盡相同,有的一年,有的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都查詢。對于第三方賬戶,原告可以向法庭申請,法官會根據本次具體案情是否需要來決定。夫妻在對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隔時,應當根據相關的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法的認定。司法機關需要對雙方名下的財產進行分析,以得到財產的準備認定,一般情況下,應當要求雙方提供銀行帳號的流水帳,來配合司法機關的準備認定。雙方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請求。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的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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