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如下:
1、雙方協商決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男女平等。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夫妻離婚時應當堅持公平平等的原則進行財產分配,所以不存在女方要求補償的情況,但如果男方存在過錯的行為,如果重婚或者暴力婚姻的情況下,女方則在主動舉證的情況下,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并主張對有過錯一方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
一般而言,婚姻的過錯方是指對夫妻感情破裂應負有責任的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及傳統風土人情,我們通常認為婚姻過錯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誠之義務,對導致夫妻離婚具有直接過錯的一方。
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相反而言,就是過錯方離婚財產分割少分。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為了顯示民法典對過錯方的懲戒,在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比例上還是會體現過錯方離婚財產分割少分的司法原則。
離婚財產分割注意事項如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離婚補償金具體情況如下:
1、精神損害賠償
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通常在1000元至3000元之間,對于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則在3000元至5000元之間。如果侵害人的行為特別惡劣,或者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大,賠償金額可能會高于這個范圍。
2、物資損失賠償
包括收集證據、起訴律師所產生的費用等。
3、家務勞動補償
一方因為照顧子女、老人等承擔了大量家務,另一方在離婚時需要給予補償。補償金額需根據家務勞動的強度、時間、協助對方工作的程度,以及市場上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價格來決定。
4、財務管理賠償
若配偶的違法行為導致無過錯方的財務損失,應支付相應的賠償費用。
離婚補償金的注意事項具體如下:
1、明確補償金的種類與條件
離婚補償金通常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主要針對因過錯方的行為導致的財產損失,而精神損害賠償則針對過錯方的行為對無過錯方造成的心理和精神傷害。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無過錯方必須與過錯方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且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賠償請求。
2、確定補償金額與支付方式
補償金額的確定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和方式、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具體方式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
3、家務勞動補償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補償金額和方式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并由雙方協商或由法院判決。
4、協議簽訂與法律效力
離婚補償金協議應在雙方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并確保不違反法律法規或損害第三人利益。協議中應明確雙方的基本信息、補償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簽訂后,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履行。
5、注意時間限制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婚姻損害賠償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且在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法院調解不成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6、尋求專業幫助
離婚補償金的協商和確定過程可能較為復雜,建議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律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提供法律意見,協助起草和審核離婚協議,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可執行性。
離婚補償金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主觀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在離婚案件中,過錯方通常實施了違反婚姻相關法律或其他法律的行為,如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
2、行為違法性
過錯方的行為必須違反了法律規定:包括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
3、因果關系
過錯方的違法行為必須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和離婚的直接原因。
4、損害事實
無過錯方必須因過錯方的行為遭受了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損害。財產上損害的范圍限于因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5、經濟補償請求
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補償的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6、補償數額
補償數額的確定應綜合考慮雙方結婚的時間、雙方所述的生活情況等予以酌定。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者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付,不能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扣除。
7、請求時效
經濟補償請求權應在離婚時提出,離婚后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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