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跟丈夫離婚不用還錢行嗎
妻子跟丈夫離婚不用還錢行嗎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前夫不履行離婚協議,不還錢怎么辦
"前夫不履行離婚協議,不還錢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要回借款: 1、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協商方式解決,提醒對方盡快清償債務,也可以約定或者訂立新的延期償還合同; 2、雙方可以通過仲裁方式進行調解,需要雙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 3、債務人拒不還款,雙方協商無效的情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遞交訴訟狀,法院依法受理。 若通過起訴的方式要回借款,需要當事人事先準備相關證據,主要有:借條、雙方借款時的錄音或電話、銀行轉賬記錄以及對方收到借款等證據。 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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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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