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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離婚模板(離婚上訴狀優秀)

首頁 > 婚姻繼承2025-07-07 08:04:41

上訴狀怎么寫-上訴狀

  上訴狀要以及程序違法方面的問題,提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以下是上訴狀范文。

  離婚上訴狀范本【1】

  離婚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書狀,稱為離婚上訴狀。

  離婚上訴狀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護第一審離婚案件敗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防止錯案的發生,有利于保證審判質量。

  離婚上訴狀具有下列特征:(一)必須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二)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首部1、標題: 寫“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

  列寫的方法如下: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寫法是:先列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

  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緊接著另起一行列寫: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系。

  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

  上訴人列寫后,列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

  (二)上訴請求

  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

  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

  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

  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

  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

  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

  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

  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

  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實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

  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

  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

  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

  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

  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

  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

  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

  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

  則不應作為唯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實際上是對原審裁判的一段駁論文章。

  明確這個含義之后,我們必須注意兩點

  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

  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

  在寫完上訴理由之后,就寫結束語。

  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四)尾部及附項1.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為:此致XXX人民法院轉報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上訴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1)本上訴狀副本X份;(2)證物XX(名稱)X件;(3)

  書證XX(名稱)X件 。

  離婚上訴狀【2】

  上訴人任XX,女,37歲,漢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經理,住XX市XX區某路XX號。

  被上訴人史某,男,40歲,漢族,XX省某縣人,XX市XX工廠推銷員,住XX市某區XX路XX號。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1996年5月10日(1996)某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1996)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孩史X(13歲)由上訴人撫養。

  上訴理由  原判決說:“鑒于原告收入豐厚,有足夠的經濟力量培養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認為孩子歸原告撫養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長。

  ”據此將婚生女孩史X判歸被上訴人撫養。

  上訴人認為此項判決不當,判決理由不能成立。

  其理由是:第一,上訴人一直照顧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孩子與上訴人結下了濃厚的母女情誼;而被上訴人近十年來在XX工廠擔任推銷員,經常出差在外,有時幾個月不回家,對孩子生活、學習從來不問,與孩子也沒有什么感情。

  因此上訴人認為孩子由被上訴人撫養,不利于孩子成長,而由上訴人撫養則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養孩子成和。

  第二,上訴人經濟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養孩子成人。

  關鍵不在誰有錢,而在于由誰撫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

  被上訴人說,他有錢可以請保姆照顧孩子,法院也認為此種說法有道理,試問保姆照顧有母親照顧好嗎?此種說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歸誰撫養,應考慮孩子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你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原審法院根本沒有征求孩子的意見,就主觀決定了。

  孩子聽說隨你生活哭了幾天,說不愿意與父親一起生活,愿意同母親一起生活。

  請上訴審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辦事,考慮孩子的意見,將孩子改判歸上訴人撫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一份。

  上訴狀【3】

  上訴人:

  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上訴請求。

  首先要綜合敘述案情全貌,接著寫明原審裁判結果。

  其次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

  最后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

  2、上訴理由。

  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

  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

  (3)適用實體法不當;

  (4)違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項] 1、上訴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如果當事人僅在一審判決、裁定送達時口頭表示上訴而未在法定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則視為未提出上訴。

  2、上訴是當事人享有訴權,一審原、被告及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均有權上訴。

離婚案件上訴狀應該怎么寫

離婚案件的上訴狀一般是居中寫標題,介紹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基本信息,寫清楚上訴的原因,上訴請求,正文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上訴的事實和理由,這應該根據當事人上訴的實際原因寫,結尾是上訴人的簽名、日期,上級人民法院的名稱。

一、離婚案件上訴狀應該怎么寫?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X告):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X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住址。

上訴人因XX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于XX年X月X日(XX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XXXXXXX

事實與理由

XXXXXXX此致

附:本上訴狀副本XX份。

上訴人 (姓名)

年 月 日

二、離婚上訴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事實上,離婚案件上訴狀的格式是一成不變的,但是上訴狀的詳細內容并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因為原告跟被告上訴的原因有很多種,所以,上訴狀中上訴的事實和理由沒有什么固定的參考依據。

婚姻法24條上訴狀模版的格式是怎樣的

離婚案件中上訴狀模板的格式是居中寫標題,開頭是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性別、聯系方式等信息,正文的內容包括上訴請求、上訴的事實和理由,上訴狀結尾的部分必須要有上訴人的親筆簽名、上訴時間及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名稱。

一、婚姻法24條上訴狀模版的格式是怎樣的?

《婚姻法》已經廢止。離婚案件上訴狀的格式是: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工作單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姓名)

年月日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在離婚案件中,不管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與否,如果對財產的分割或者孩子的撫養權判決有爭議,當事人也可以依法提出上訴。在提交的上訴狀中,上訴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的部分,是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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