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娘家陪送的嫁妝能拉回來嗎
法律分析:嫁妝有可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并不能全部要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女方陪嫁的東西能要回嗎
離婚女方能要回嫁妝,如果女方的嫁妝是女方父母明確表示歸女方所有或者是已經過戶到女方名下的不動產,歸女方個人所有,女方能要回。但是如果嫁妝是領證后才給的,且并未明確表示只歸女方的,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先對嫁妝進行分割,屬于女方的部分可要回。
1、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精神及原則,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妝,離婚時可以要回。
2、結婚登記后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陪送的嫁妝就屬于父母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妝時明確表示是贈與女兒一方,陪送的嫁妝就如前所述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共同分割。
3、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資為女兒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女兒的名下,視為對自己女兒的贈與,則該陪送的房產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分割時不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是什么?
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如下:
(一)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七)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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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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