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具體流程為: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答辯階段;、審理階段;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應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注:民法典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在法院起訴離婚的過程大致如下:
首先,由要求離婚的一方準備起訴狀和相關訴訟材料。
接著,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證明夫妻關系破裂的證據。
法院審查后,決定是否受理離婚訴訟。若決定受理,則會向被告發送傳票。
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在法庭上,法院會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是否離婚,并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做出決定。
以下為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指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首先嘗試調解。若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則可準予離婚。
若滿足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重婚或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也應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綜上所述,法院起訴離婚的過程包括準備起訴狀、提交證據、法院受理、開庭審理和作出判決。法律依據確保了離婚過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