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但給付彩禮的一方是否有權追回彩禮同時要看是否滿足相應的法律規定。
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民間風俗習慣,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在婚前由男方及其家庭給付女方及其家庭的大額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包括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民間風俗習慣,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在婚前由男方及其家庭給付女方及其家庭的大額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包括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法最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4〕1號)補充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還新增兩種情況下彩禮返還規則,返還彩禮的比例如何確定等詳細規定。這意味著,法院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將不僅僅以是否辦理結婚登記作為衡量標準,會更關注實質要件,酌情確定返還比例以更公平地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如果給付彩禮的一方主張另一方返還彩禮的,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和證據:
1、給付彩禮的相應證據,如銀行轉款證明、房屋過戶車輛過戶時的贈與協議等
2、對方借結婚索要彩禮的證據,如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
3、雙方未實際生活或生活時間短的證明,如微信聊天記錄、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賃協議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4〕1號)
第二條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一)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第四條 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第六條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夫妻離婚時,彩禮錢能否要回來,主要取決于以下幾種情況:
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么要求退還彩禮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哦。就像兩個人還沒正式成為“我們”,那給出去的東西,理論上還是可以拿回來的。
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實際上并沒有共同生活,這種情況下要求退還彩禮,法院也是可能會支持的。就像兩個人雖然名義上是夫妻了,但實際上卻沒在一起過,那彩禮這事兒,也得商量著來。
還有一種情況是,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在離婚的時候,也是可以嘗試要求返還彩禮的。不過這需要證明因為給了彩禮,自己的生活真的變得困難了。
不過呢,這些都要以雙方離婚為前提哦。所以啊,婚姻大事,還是要慎重考慮,別因為一時的沖動,讓原本美好的事情變得復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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