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彩禮返還標準是怎樣的
在涉及同居、無效及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糾紛中,民法典并無明確規定法院是否應對此予以支持。
在此類案件中,若有支付彩禮的一方當事人尋求法律援助,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希望接受彩禮的另一方歸還彩禮,那么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對每種案件進行分別審理。
無效婚姻彩禮是否可以主張退回呢
我國對于無效婚姻彩禮的返還,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指出,返還彩禮遵循當地風俗習慣、照顧無過錯方和公平原則。若婚姻無效,即雙方未完成合法婚姻登記,則法律規定女方需返還彩禮。返還的彩禮須符合以下情形:一、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二、雙方雖登記但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若要適用上述第二、三項情形,必須以雙方離婚為前提。法律依據源自《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該法典禁止了包辦、買賣婚姻、干涉婚姻自由、借婚姻索取財物、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與遺棄。
婚姻無效彩禮可以要求退還嗎
無效婚姻給的彩禮一般是能夠返還的。
返還彩禮的情形有: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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