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做筆錄就是立案嗎
去做筆錄不是立案。報案筆錄只是立案前的一個程序,它還不是正式立案。以下是詳細說明:
報案筆錄的性質:報案筆錄是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后,對報案人進行詢問并記錄其陳述的過程。這一過程主要是為了收集案件線索和證據,以便后續進行審查。
立案的條件: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后,需要迅速進行審查。只有當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才會決定立案。
立案與筆錄的關系:雖然做筆錄是立案前的一個重要步驟,但它本身并不等同于立案。立案是一個更為正式和嚴格的法律程序,需要滿足特定的法律條件和程序要求。
綜上所述,去做筆錄只是立案前的一個準備步驟,而不是立案本身。立案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律條件和程序要求,并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查決定。
報警人一定要做筆錄嗎
報警人是否需要做筆錄,一般因情況而定:
1、一般情況下,報警后,立案了才展開調查,固定證據,如給當事人做筆錄;還有可能報案后,派出所不能馬上判斷是否構得上立案條件,也可能會作初步調查,做筆錄。報案后,派出所判斷肯定是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會受理,也就不會做筆錄了;
2、報案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于口頭報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簽名或蓋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以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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