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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是干什么用的?跟人事局有啥區別

首頁 > 勞動人事2020-12-03 11:50:29

民政局是干什么的?

民政局是政府的組來成部自門,承擔著大量的社會保障、社會管理和基層政權建設等工作,大概的說有以下的職能:
救災工作(媒體上經常有報道,據國家民政部統計。。。。)
弱勢群體的社會救助工作:低保,大病醫療救助,重殘人員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等等
優撫安置工作:軍人優待撫恤,退役士兵安置等等
社會事務管理: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區劃調整,地名管理,
社會組織管理: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登記審批等等
基層政權建設:指導村委會、居委會管理,社區建設等等
福利彩票:這個大家都知道吧
總的來說,比較雜,涉及保障民生,政權建設、國防建設等。
祝你哥們好運!!

民政局是干什么的?

除了領結婚證之外,民政局還能干啥?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1、救災救濟

只要在民政局管轄范圍內的地區發生了自然災害,多樣化的救濟活動就是不可或缺的。作為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只要將所有的實情稟告了上級領導,就能夠獲得各項福利救濟。另外,民政局也負責一些公益活動,倡導大家或者團體捐款。在民政局是干什么的問題中,這是民政局最基本的職能范圍。

2、雙擁安置

一般來是,民政局也負責一些烈士家屬的資金發放。當有貢獻的社會工作人員在自然事故中出現了意外時,相關的工作人員會進行安撫和安頓烈士的家人。從而讓對這個社會有貢獻的人得到最基本的關懷,讓這個社會更加和諧。

3、婚姻管理

民政局負責管理年輕人婚姻的職責是大家有目共睹的。當一對新人的愛情發展到了如火如荼的地步時,婚姻登記自然是最緊要的步驟。只要新人登記了自己的結婚證之后,法律就能夠光明正大的保護每個人的權益。同時離婚登記也是民政局義不容辭的責任。

4、管理每個單位

在這個社會上,如果大家想要開公司、開店鋪等這些項目,就必須要到民政局去辦理登記,同時也要無條件的接受民政局的管理政策。在民政局是干什么的問題中,這樣的職能范圍既能夠維護我們社會的和平,也能夠讓這個世界變得更加的溫馨。

5、負責弱勢群體救助

當這個社會上的兒童、流浪人員、婦女等這些比較微弱的人員需要求助的時候,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就會負責救助和安撫大家。因此,生活在二十一世紀的我們,不僅能夠享受到各種福利,還能夠過著一種安逸簡單的生活,相信大家都是無比知足的吧!

拓展資料

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民政局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具體職能如下: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組織擬訂本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七)擬訂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標準和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八)擬訂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九)擬訂本市退役士兵、復員干部、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指導軍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工作。

(十)擬訂本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并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十一)擬訂本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外地來京上訪人員和非正常上訪人員的接濟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本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區縣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四) 負責本市社會工作人才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拓展資料

婚姻登記由社會事務科負責,該科還負責:

負責縣社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

負責縣內協會,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備案,監督和管理工作;

監督協會,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備案,監督和管理協會和私營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社會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非法民間組織;

指導和監督縣級協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協調業務主管部門的管理;

負責管理局;

承擔縣民政組織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對鄉鎮的設立,注銷,改名,居民搬遷和邊界變更進行審計和報告;

負責行政邊界糾紛的調查和調解;

制定縣的地名計劃;

負責批準由縣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和重命名;

負責標準地名信息的編輯和驗證;

指導地名檔案的管理以及地圖,書籍和記錄的匯編;

承擔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調查研究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委會建設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指導村委會主任的培訓;

指導社區服務管理;

負責領養登記;

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介紹機構的工作;

負責婚姻證件的管理和婚姻登記工作的核查;

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倡導文明婚姻習俗,指導領養登記機關的工作;

指導殯葬機構的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政局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民政局的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民政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三)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工作;承擔追認烈士、傷殘撫恤對象的殘疾等級評定的審核報批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四)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軍隊落實政策人員、復員干部、退役士兵、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軍供站、軍休所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組織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災情;負責救災捐贈管理工作,接收、管理和分配市本級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七)負責全市街(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負責地名標志設置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地名使用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地名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九)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牽頭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十二)按權限負責我市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計劃財務工作,承擔民政事業費和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發放工作。

(十三)承辦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職能:

(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干部、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劃,擬訂烈士褒揚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并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五)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

(七)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參與擬訂在華國際難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網頁鏈接

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市民政工作規劃和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的審批、登記管理,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的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的褒揚工作;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審核報批和調整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報批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志愿兵、復員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六)組織、協調全市救災救濟工作,核查并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定并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開展城鄉社會救濟;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八)負責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指導各站、點捐助物資、資金的管理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及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十)負責鄉鎮(街道)和本市行政區域的變更、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 (十一)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進地名標準化;負責鄉鎮(街道)和本市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和本市村級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查、核定和報批;負責設置和管理城區路、街、巷標志牌、門牌、樓戶牌等。地名標志和鄉鎮(街道)村名、地名標志。負責本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繪制和審定;管理地名檔案,提供地名信息咨詢服務。 (十二)負責市內鄉鎮(街道)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牽頭縣界的勘定、管理和爭議的調處。 (十三)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管理辦法;擬定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并監督實施,審核報批新建福利企業;負責全市福利募捐活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的保護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市內婚姻服務活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五)負責全市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負責全市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和殯儀館的建設。 (十八)管理、使用國家、省、市下撥的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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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是干什么用的?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主 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 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 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革毒烈士 審核、報批、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殘廢等級評定的審核報 批工作。
  (三)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愿兵、軍隊復員干部 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干部,無軍籍退休退職 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 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的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軍供站的工 作。
  (四)組織救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放救災款 物;組織接收、分配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 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指導農村救災合作保險, 開展減災活動。
  (五)負責社會救濟工作,制定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 的救濟政策、標準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組織救濟工作;負責符合社會救 濟條件的失業救濟期滿尚未再就業職工的救濟工作;負責 扶貧工作。
  (六)主管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 養老保險制度,指導和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制定并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和城市社區服務工作,建立和完善 社會福利服務體系。
  (八)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 關部門制定并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 保護政策,指導社會福利生產,審批和管理城鄉社會福利 企業。
  (九)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 設,開展村民、居民自治活動。
  (十)擬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市、區、鄉鎮、街道 辦事處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 批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名稱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 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標志的規劃、設立管理等工作。
  (十二)研究擬訂社團管理法規并組織實施;負責全 市性社團組織和涉外社團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縣 (市)、區社團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殯葬和 公墓事業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管理、教育 、遣送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全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管理,指 導和監督有獎募捐福利基金的使用。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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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區民政事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全區年度民政工作計劃和配套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區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備案和年度檢查;查處區內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社會團體的內部管理工作。
(三)負責區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年度檢查;查處全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負責全區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審核上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等級和烈士稱號。
(五)負責制定全區雙擁工作規劃和計劃,并監督實施;指導和協調全區開展創建雙擁模范城(區)活動。
(六)負責全區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全區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指導干休所的管理建設工作。
(七)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區救災抗災工作;掌握和上報災情,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救災捐贈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開展減災活動。
(八)負責落實全區社會救濟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各鎮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區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九)制定中心城區社區服務的發展規劃,指導社區服務管理體系及設施的建立和完善;指導居委會達標活動,加強全區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負責婚姻登記工作,依法實施婚姻登記管理,開展婚姻登記系列服務活動;負責社會棄嬰依法收養登記工作,保障兒童(社會棄嬰)的合法權益。
(十一)研究和修訂全區行政區域規劃;承辦本區鎮行政區域和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區內街道辦事處及本區與周邊界線爭議的調處,并向政府提出仲裁建議。
(十二)負責全區地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規范全區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全區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上報工作。
(十三)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區城鄉社會救濟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全區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各類社會福利企業年檢認證和新辦福利企業的審核工作,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福利企業的優惠政策。管理福利資金和福利彩票
發行工作。
(十五)負責民政事業費的預算、管理、使用以及物資、基建項目等計劃的落實;負責對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固定資產和民政經濟的檢查監督。
作用可多了…辦結婚證…準生證…戶口…等都可以…
紅本本一領結婚了 綠本本一領離婚了

民政局是做什么的?

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市民政工作規劃和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的審批、登記管理,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的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的褒揚工作;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審核報批和調整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報批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志愿兵、復員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六)組織、協調全市救災救濟工作,核查并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定并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開展城鄉社會救濟;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八)負責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指導各站、點捐助物資、資金的管理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及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十)負責鄉鎮(街道)和本市行政區域的變更、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
(十一)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進地名標準化;負責鄉鎮(街道)和本市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和本市村級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查、核定和報批;負責設置和管理城區路、街、巷標志牌、門牌、樓戶牌等。地名標志和鄉鎮(街道)村名、地名標志。負責本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繪制和審定;管理地名檔案,提供地名信息咨詢服務。
(十二)負責市內鄉鎮(街道)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牽頭縣界的勘定、管理和爭議的調處。
(十三)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管理辦法;擬定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并監督實施,審核報批新建福利企業;負責全市福利募捐活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的保護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市內婚姻服務活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五)負責全市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負責全市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和殯儀館的建設。
(十八)管理、使用國家、省、市下撥的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組織擬訂本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七)擬訂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標準和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八)擬訂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九)擬訂本市退役士兵、復員干部、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指導軍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工作。
  (十)擬訂本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并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十一)擬訂本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外地來京上訪人員和非正常上訪人員的接濟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本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區縣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四) 負責本市社會工作人才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吃閑飯的.
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市民政工作規劃和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的審批、登記管理,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的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的褒揚工作;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審核報批和調整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報批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志愿兵、復員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六)組織、協調全市救災救濟工作,核查并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定并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開展城鄉社會救濟;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八)負責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指導各站、點捐助物資、資金的管理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及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十)負責鄉鎮(街道)和本市行政區域的變更、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
(十一)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進地名標準化;負責鄉鎮(街道)和本市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和本市村級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查、核定和報批;負責設置和管理城區路、街、巷標志牌、門牌、樓戶牌等。地名標志和鄉鎮(街道)村名、地名標志。負責本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繪制和審定;管理地名檔案,提供地名信息咨詢服務。
(十二)負責市內鄉鎮(街道)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牽頭縣界的勘定、管理和爭議的調處。
(十三)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管理辦法;擬定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并監督實施,審核報批新建福利企業;負責全市福利募捐活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的保護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市內婚姻服務活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五)負責全市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負責全市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和殯儀館的建設。
(十八)管理、使用國家、省、市下撥的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殘疾人、福利、上訪、軍人轉業、軍烈屬、拆遷、扶貧、結婚登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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