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時,員工通過勞動仲裁可以要求單位進行相應賠償。
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費用,賠償未享受社保待遇所造成的損失。對未享受社保待遇損失的賠償主要針對因單位未繳納社保而使員工不能享受如醫療報銷、養老金、失業金等社保福利所給予的賠償。
一、醫療待遇損失
1、單位未繳納醫療保險,員工生病就醫無法享受醫保報銷的部分可以要求單位賠償。
2、對于因未繳納醫保導致無法使用醫保賬戶余額支付門診費用等情況,也屬于損失范圍。例如,員工每月醫保賬戶有 200 元可用于門診看病,因為單位未交社保,這部分費用也可以要求單位補償。
二、養老和失業待遇損失
1、在養老保險方面,單位未繳納社保導致員工養老金賬戶積累金額不足,未來養老金減少的部分可以要求賠償。不過,這部分損失計算相對復雜,需要考慮繳費年限、養老金計算方式等多種因素。
2、對于失業保險,單位未繳納使得員工失業后不能領取失業金。例如,員工符合領取失業金條件,按照當地政策每月可領 1500 元,失業期為 6 個月,那么這 9000 元失業金損失可以要求單位補償。
如果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還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為: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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