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一、如何判斷 勞動關系 還是 勞務關系 ?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系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2、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關系主要由民法、 合同法 、經濟法調整,而勞動關系則由 勞動法 和 勞動合同法 規范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系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系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4、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著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5、是以誰的名義實施工作以及由誰承擔責任不同。 事實勞動關系 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勞動者屬于用人單位的職員,其提供勞動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構成用人單位整體行為的一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本人沒有關系;勞務關系是提供勞務的一方以本人的名義從事勞務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純粹是由于自身的過錯給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該損害與雇主無關。 二、勞務關系的特點是什么? 1、是一種準勞動關系。 2、 用工方不具備勞動法中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或者具備主體資格但工作內容具有臨時性。 3、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 4、根據用工方的指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5、由用工方承擔在勞作過程中人身傷害的風險。 由此可見,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盡管是一字之差,但是區別還是很明顯的。調整法律、調整關系、主體承擔責任、主體性質方面都不一樣。勞動關系比勞務關系更加嚴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都是針對勞動關系的。
勞動關系賠償多還是勞務關系賠償多?
勞動關系賠償多,其主要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系,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系。2、關系不同。勞動關系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也就是說,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而與勞動關系相近的勞務關系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或者說是經濟關系。即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
3、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而勞務關系則適用《勞動合同法》。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系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勞動者簽合同的時候若不注意區分這兩者概念,不只會影響到自己的工資收入,更會影響到日后的社保、福利等待遇。
工地工人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在工地上打工算是勞務關系。首先區分二者的關系,勞動合同屬于隸屬關系,雇員成為雇主的成員,須遵守雇主的規章制度,具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勞務關系中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同時,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勞務關系中無此法定義務。在權利救濟方面,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或人事制度或侵權責任(都是無過錯責任);勞務關系則是用人單位承擔過錯責任。綜上所述,勞務關系是雙方的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勞動關系是有隸屬關系的,有管理和規章制度的。而且勞務關系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工作有時候具有臨時性。因而在工地打工是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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