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工作中,如果是遇到一些公司惡意調崗降薪的,勞動者一定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吃悶虧。那么公司惡意調崗降薪怎么辦?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惡意調崗降薪怎么辦 降薪行為是否為惡意降薪,是否違反了《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看勞動合同中對于工作崗位的約定,若崗位約定明確,公司無權單方面調員工的崗位,公司調動員工的崗位,應有合法理由,要跟員工協商達到一致,否則員工可以不去新崗位,員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同時,公司單方面降低工資是不合法的,員工可以以公司克扣你的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但是,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二)調整工作崗位后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二、單位強行調崗,我該如何維權? 單位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限于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雙方的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單位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這種情況下,如果單位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必須要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根據《勞動法》第26條第2款的規定,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如果雙方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單位也不可以任意調整崗位。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此發生調崗糾紛的,用人單位仍然有義務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如果單位違反上述兩個規定,單方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的對于員工來講可以有兩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第一,如果員工要繼續在單位工作可以選擇要求恢復原先的工作崗位,工作崗位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否則單位是不能單方改變雙方合同約定的,因此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5條的規定,如果企業不能證明調崗的合理性,必須要按照原先的勞動合同履行。 第二,如果員工不愿意在單位繼續工作的也可以選擇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1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正如本案中講到的情況,汽車銷售公司在調整你工作崗位的同時也剝奪了你基本的工作條件,撤掉你的電腦,禁止你在財務部上班,那么你就沒有工作任務可做也沒有辦公設備可以來完成工作任務。勞動對于員工來講既是義務也是權利,單位拒不提供約定的勞動條件也屬于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員工完全有權利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系。同時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42條第2項的規定這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該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補償。 三、怎樣判斷惡意調崗 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拒絕。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般而言,調整崗位應當協商一致并變更合同,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屬于用工自主權,勞動者應當服從。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公司惡意調崗降薪怎么辦的相關知識,公司惡意調崗降薪,要看勞動合同中對于工作崗位的約定,如果有爭議,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維權。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法律分析】:如公司對員工采取調崗降薪措施的,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如公司未經勞動者同意單方決定對其采取調崗降薪措施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